摘要(Abstract):
本文从质疑我国公司法所提出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入手,论证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指出由于公司法忽视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偏重了公司管理者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性,因而忽视了公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者用比较的方法,检讨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在实践中,必须加强股东对管理者、小股东对大股东、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并用派生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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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静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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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早在1981年我国就有学者提出了“法人所有权”这一概念。见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载《法学研究》1981年1期。
- ② 见厉以宁:“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意义”,载《文汇报》1993年12月3日。厉以宁教授说:“其实,从理论说,用‘企业法人所有权”更为准确,更能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不过,只要我们把财产权与所有权视为同一: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也是指财产所有权,那么无论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全都是一个意思,反正都优于以往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或企业财产支配权”。一向治学严谨的厉教授,在一个重要概念上,有如此之说,似乎有某种隐衷。
- ① 关于“资本”概念的历史考察,参见布罗代尔:《15到18世纪的物资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顾良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236-239页。
- ① 早在本世纪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正当现代企业制度趋于成熟的时候,就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这种新型的财产关系,是对传统财产逻辑的一种反叛。古老的财产概念,传统的财产逻辑,以及陈旧的财产法律制度已经再也不能适合于这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参见Berle and Means:The Madern cor poration and Prixade Property(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44) pp.333-352
- ① 暂且不论做法是否妥当,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公司实践中,已经出现由股东公开倡议召集股东会会议,重组公司董事会,用股权制约公司管理者权力的事例。见“君安证券公司代表部分发起人股东倡议;重组万科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业务结构”,记者汪希宁,载《中国证券报》,1994年3月31日,第1版。
- ② 据报道,1994年3月5日下午召开的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风波迭起,由于小股东不满董事会作出的年终分配方案,会场发生争执,桌上杯盘,话筒几遭掀翻。最后董事会表示可以对A、B、C三个方案表决通过,但是最后“大会没有统计票数,而从票箱里找出发起人58、 88%股权的那张选票。”那张选票同意C方案。于是C方案成为大会有效决议。见“国脉股东大会推翻董事会方案”,记者陆明丽,载《中国证券报》,1994年3月7日,第1版。
- ③ 参见王伊梅;“从配股看股东权益”,载《中国证券报》,1994年1月15日。海明:“警惕送股中的陷井”,载《中国证券报》,1994年3月12日。诸葛无用;“从百利大收购新西兰证券看宝安配股问题”,载《中国证券报》1994年3月8日。
- ① 见甘华呜、罗锐韧《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按公司法体系比较》,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45-147页。
- ② 参见《日本商法典》,丁耀堂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编第4章第7节
- ③ 关于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s)的特征,见Harry G.Hean:Ca and Materials an The Law of Cor poratians.(West Pubishing Co.1974) .ch12. sec.2
- ① 参见《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第7、 48、 77、 80、 81、 94、 98诸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