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军事法律的权力,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的权力,中央军委的下一级军事机关制定军事规章的权力,以及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与军事机关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军事行政规章的权力。目前,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行政规章这三种军事法的渊源在宪法上已有规定,而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宪法上没有直接规定。因此,对于中央军委及其下一级军事机关的军事立法权在学术界乃至立法机关有不同看法。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朱阳明
Email:
上一篇: 《中国法学》1995年组稿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