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准则的法律无疑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终极目标,从而这一目标的法律表征人格权应处于核心地位。然而由于民法的出生于商品经济,使得人格平等之类的理念从一开始就被当作占有和交易财产的辅助条件而存在。随着近现代民法《身份到契约过程的转化,人格权已几乎完全变成了财产权的附庸,从而失却了自身的固有价值。对于先天不足的中国民法来说,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最直观的例证便是,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民法构架中从来未有关于人格权法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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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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