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存在保险范围狭窄、保险费筹集单一、管理体制不当等缺陷,有必要进行彻底改革,以全面维护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与我国的体制改革相适应;遵循统一性和层次性相结合,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等原则。社会保险法体系以综合法和专门法并举为宜。综合法也就是社会保险基本法,规定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适用范围等,对各专门法以及地方社会保险立法起统率和制约作用;专门法至少包括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和农民社会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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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志刚,刘光华,张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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