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对股权性质、创设行为及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伴生关系进行了探讨。作者在对股权的传统学说及本质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股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认为股权是不同于社员权等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作者将股权区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同时,主张股权分别由出资合同行为及转让行为等创设。作者通过对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及公司地位双重性考察,提出创新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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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江平,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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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在此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为合伙,学者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份出发,将股东权视为物权成为通说。其后曾有人认为股份公司属于法人,但又将股权视为债权。Prenaud驳倒股份公司是依契约结合而成的合伙的见解,第一次主张其为社团法人。参见《会社法》(新版),上卷,菱田政宏著,中央经济社,第114页;《株式会社法的理论》,松田二郎著,岩波书店,第20页。
- ② 参见前引《株式会社法的理论》,第20-28页;《商法的基础》,色泽康一郎著,税务经理协会,第105-106页,前引《会社法》,第114-116页。
- ③ ④ ⑤ 参见前引《株式会社法的理论》,第26页;《会社法》第114-116页;《商法的基础》第106页;《公司法论》,(台)武忆舟著,第295页。
- ① 参见前引《商法的基础》,第105-106页。
- ② 参见前引《株式会社法的理论》第44页。
- ① 参见"Laws of corporations", Harry G Henn,Jhon P.Hlenander,west Publishing Co.P425-426.
- ② 参见前引"Laws of Corporations",P261-264,P238-239.
- ① 参见《公司法论》,(台)柯芳枝著,三民书局印行,第21-23页。按照同一体说,既然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属于同一体,那么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即系成立后公司的法律关系。详言之,随着公司的成立,认股人即成为股东,设立中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即成为公司机关,发起人代表设立中公司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公司。
- ① 比较著名的判例如:Buckeridge V.Ingram(1795) 2 Ves Jun.652;Howse v.champman(1799) 4 ves.Jun.542. See D.G.Pice,"the legal Nature of a share",the conveyancer,Vol.21,1957,P433-434.
- ② 参见前引"Laws of Corporations",P154,396,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