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本文就此论述了建构这一体系的意义、原则与方略。指出这一体系是属于立法体系即法律文件体系范畴,论证了它与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提出立法体系不是立法项目的简单堆砌,而应遵循纲目有序、民主主导、结构优化等原则。文章对这一体系的框架提出了初步设想,论述了整个体系要门类齐全,成龙配套,又要区别轻重缓急,备而不繁。要使权力立法与权利立法、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生法与实施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生理性立法与病理性立法、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之间的比重适当,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保持体系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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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郭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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