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分析 A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B省驻A市甲公司诉C省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63万多元。 1993年3月10日,乙公司业务员董某根据甲公司的要求,赴A市商谈订立钢板坯代加工合同问题;而甲公司改变意向要求与乙公司订立板坯的购销合同。董某对此不敢作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学宽;
Email:
上一篇: 法律模式转换: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革
下一篇: 建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原则与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