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我国仲裁立法中,固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但更要大胆借鉴各国商事仲裁立法的成功的和先进的经验,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下旧的立法模式,使我国未来的仲裁法成为能够完全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法律工具。因此,在未来的仲裁法中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法制的单一性和统一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自治性、仲裁协议的自愿性和排他性以及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金彭年;
Email:
上一篇: 邓小平监督思想述论——及其启发下的思考
下一篇: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