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分析 A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B省驻A市甲公司诉C省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63万多元。 1993年3月10日,乙公司业务员董某根据甲公司的要求,赴A市商谈订立钢板坯代加工合同问题;而甲公司改变意向要求与乙公司订立板坯的购销合同。董某对此不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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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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