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宓雪军同志在《半立法权探讨》(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以下简称“宓文”),一文中提出了“半立法权”这个概念。对此提法,我们不敢苟同,认为将此提法改为“准立法权”更科学、准确、规范,更利于法制的统一。以下略述浅见,权作抛砖引玉。我们认为:“半立法权”这种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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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夏平华;杜永昌;罗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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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孙琬钟《立法学教程》,第144-16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周旺生《立法学》。第338页-37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李培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第85-10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张根大《立法学总论》,第239-27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吴光辉《立法论》,第215-231页,重庆大学出版社,张善恭《立法原理》,第140-185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② 李培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0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 ③ 孙琬钟《立法学教程》,第165-16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 ④ 同② .第101-110页。
- ⑤ 同② 第110页。
-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
- ① 参见王汉斌在1986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的草案和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的草案的说明。
- ② 《现代汉语词典》第1511页,商务印书馆出版。
- ③ 吴光辉《立法论》,第283页.重庆大学出版社。
- ④ 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沿革》,第59-60页,中华书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