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上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作了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外贸代理的现状。指出应在代理制度整体论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代理制度,并通过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给国内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以外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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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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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代理比较研究”,载《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集》,荷兰克鲁沃学术著作出版公司,1988年,第309页。
- ②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2卷,第11、 18页。
- ①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代理比较研究”,载《施、米托夫国际贸易论文集》.荷兰克鲁沃学术著作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342页。
- ② 法国第57-277号法案。
- ③ 这里的直接代理人,是指受劳动法典保护的人,包括旅行推销员、代表和推销员(VRP),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当于雇员。
- ④ 《德国商法典》第89条。
- ⑤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论文集》,第344页。
- ⑥ 同⑤ .第343页。
- ⑦ A.K.R.Kiralfy:《英国法原始资料集》,1957年,伦敦.第241页。
- ①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论文集》,第316页。
- ② 同上书,第317页。
- ③ Bowstead:《代理》,伦敦1986年第13版,第8-9页。
- ④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论文集》,第325页。
- ① 参见《国际商报》,1992年11月12日。
- ② 刘祥生:“我国外商投资规模结构分析与调整对策”,载《国际经济合作》1992年9月号,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