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认为:为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新的目标模式,在企业制度改革上应改变分离式的产权制度而实行转化式的产权制度,在公司化中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将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实行国家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互相独立与制约。这是全民所有制新的法律实现形式。同时,评析了改革中的所有权忧虑。围绕着上述中心,文章从所有制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和公司法及证券法理论几方面进行了探讨,并讨论了公司化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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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康德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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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这一所有制范畴时,从来把劳动力商品化作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他还直接提示道:“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来发生关系”。他又说:“客观条件表现为对工人来说是异己的人格的财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500页和517页)
- ① 关于产权制度历史发展趋势,作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用图表加以描述,可参看康德琯、殷岩峰:《所有制、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一文,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6期。
- ① 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承认当股东只是一人时,或国家设立的公司,仍具有法人地位,并实行有限责任的原则。(参见[英]梅因哈特:《欧洲十二国公司法》)
- ① 见《股份制指南》第291-300页,改革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