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刊载了丁慕英、王汉东同志《关于建立缓予起诉制度的构想》一文(以下简称《丁文》)。对于《丁文》所提的一些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和丁慕英等同志商榷如下。一、缓诉制度的实质及其适用对象《丁文》所指的缓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罪该起诉,但又具有某些可予宽宥情节(如初犯、偶犯、从犯等)的被告人,暂不起诉,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所适用的对象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轻刑、真诚悔罪并具有某些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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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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