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为传统当事人理论的中心内容。然而,在现今的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与直接利害关系人出现了分离的趋势。诉讼代位制度将是完善当事人理论的一条新路子。诉讼代位制度意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故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行诉讼,而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位,以当事人资格起诉应诉的法律制度。依据诉讼代位制度,原不合格的当事人可成为合格的当事人,但诉讼标的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名义之下。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以当事人资格进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马新彦;
Email:
上一篇: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建议
下一篇: 试析支付令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