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作者认为,重法轻法关系是有其特定含义和适有范围的;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决定了在法条竞合中不存在重法与轻法的竞合;在法条竞合特别法普通法关系上再赋予重法轻法关系是不科学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法条从重选择的解释,不能认为是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依据。作者指出,对于我国现行法条竞合理论中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必须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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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龚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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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张灏:《中国刑法之理论及实用》,三民书局印行,第294-295页。
- ② 参见谢兆吉、刁荣华《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东亚法律丛书,第182-183页。
- ③ 参见陈朴生:《刑法总论》,正中书局印行,第189页。
- ①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1页。
- ② 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页。
- ③ 参见姜伟:《法条竞合初探》,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4期。
- ① 参见周永清:《对法条竞合的质疑》,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 ①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29-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