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授权、程序和立法技术上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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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游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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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梁书文主编《行政法讲座》第195页。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5月第一版。
- ①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4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
- ② 皮纯协、胡建森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第20页,东方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
- ③ 《行政诉讼参考资料汇编》第7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 ④ 见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选编》编辑说明,法律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
- ⑤ 张树义主编《中国行政法学》第2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
- ① 张树义主编《中国行政法学》第20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第1版。
- ②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282-283页,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6月第1版。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也持这种观点。
- ③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
- ④ 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第177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 ⑤ 鲁坚:《关于说明》。
- ①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第308页。
- ① ② 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第18、 19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