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令月刊》1991年第42卷第11期刊登蔡墩铭的文章《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摘要如下: (一) 犯罪组织情报之交换参与犯罪组织以实施两岸之间的犯罪,有大陆人民,亦有台湾人民,更有可能由两岸地区之人民共同参与。由于犯罪组织之参与者在两岸之间穿梭实施犯罪,自为两岸地区之法律所不容,因此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有必要密切合作,以消弭此种犯罪组织之活动。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倘取得此种犯罪组织活动之确实情报,即为共同消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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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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