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在法律上未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受贿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以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内容,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一般主体也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主体);法人代表为了法人利益并基于法人意思而收受贿赂,属法人犯罪,法人也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何正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问题,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来解决.文中对“回扣”能否构成受贿罪,也作了较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马克昌;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赖宇等主编《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4页。
- ② 见郝力挥等《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第54-55页。
- ① 植松正《刑法概论Ⅱ各论》,劲草书房,1979年第8版,第68页。
- ② 转引自飞田清弘等《贿赂》,立花书房,1978年版,第38页。
- ① 大塚仁《刑法要论·各论》,成文堂1987年第4版,第51页。
- ② 见飞田清弘等《贿赂》,立花书房,1979年版,第211页。
- ① 赖宇等主编《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6~367页。
- ② 林山田《刑法特论》(下),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853页。
- ③ 同上书,第855页。
- ① 李丹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如何处理》,载《法学季刊》1987年第2期,第75页。
- ② 见赖宇等主编《中国刑法之争》,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6~3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