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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刘星|法律适用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局外观察视角
日期:20-10-27 来源: 作者:zzs

刘 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法律适用中理由是否可以支持观点,法学界的研究偏好时常体现“争论参与者”的视角,即通过“我认为理由怎样才能成立”的陈述方式表达思考。采取“争论参与者”的视角颇为重要,时常能够增进理由如何支持观点的共识建立。但这种视角又可能使人们对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思考裹足不前。因为,“争论参与者”的身份,会使所说的“是否成立”变成己见的“所谓普适”的强推。同时,这种视角也使人们对共识之实现机制的理解依然不甚清晰。

因此,可能需要“局外观察”视角来互补互鉴,打开新的理解空间。

局外观察视角之研究提出的问题是:第一,理由和观点之间是“必然连接”还是“可能连接”;第二,针对某一观点,理由的数量为何会有多少之别;第三,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为何有时能够得到认同,有时不会;第四,有些理由为何有人会想到,有人不会;第五,理由之间可以怎样相互嵌套。


一、“可能”关系的客观因素

法律实践中,想要划出界限表明哪些能哪些不能,并非易事。划出界限本身可能又是“争论参与者”身份或“我认为/主张”意识的一种表现。在此,用“可能”的概念来看待理由和观点的关系较为适宜。法律适用中,作为支持观点的理由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对现实世界人之行为和事件的因果追查概括。事实原因常可以用作抗辩依据,例如“殴打会造成伤痛,所以我们会有不得殴打的理由”。为寻找理由,需辨别这些行为和事件中的因果线索。就此而言,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可能”首先来自现实世界人之行为和事件两者中“因果”的可能性。这是“可能”的客观因素之一。行为和事件丰富复杂,而且会随调查发现而出现变化,其中因果关系便存多面多向。法律适用过程,不仅要追查“事实”的因果,而且要寻找规范性的根据。就刚性根据而言,随着越来越多的立法、法院判例(或案例指导)和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的出现,人们反复考量加以选择的机会会相应增加。就柔性根据而言,这种根据本身便存在交叉竞争,人们原初就有仔细思量以作选择的机会。这一层面的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可能”不能避免。这是“可能”的客观因素之二。

此外,规范性根据的目的是针对由行为事件因果可能性而来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关系,以表达意义。因此,“事实”层面与规范性依据层面的理由和观点的“可能”还会相互渗透、叠加。

无论“事实”的因果萌芽,还是规范性根据的选择机会,都与信息获得的数量和质量存在联系。这是“可能”的客观因素之三。十分明显,获得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完全可能刺激或抑制理由和观点之关系的建立。


二、“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对于包含丰富“故事情节”的法律事件、多样化的规范性根据和各种信息,不论思考或判断较为一致还是严重分歧,参与者观察者或议论者的利益追求、策略谋定(如诉讼策略)、社会角色、价值判断、知识背景、思维习性、辩论方法,包括情绪波动,总会发挥作用,从而影响理由支持观点的建构。这是“可能”关系的主观因素。

但这种因素发挥作用,显然是以“事实”的因果萌芽、规范性根据的选择机会和信息数量质量等客观因素作为基础。

主观倾向因素的仔细辨析有助于推进对理由和观点之关系的冷静理解,还有利于深入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关于理由支持观点,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话语策略的实用主义。该主义认为,理由运用难免受到微观政治偏好选择的影响,主张理由难说对错,却是存在有用无用之分。这一思路有一定的说服力和影响。对该主义,可斥之虚无。但斥之的根据是什么?当看到主观倾向因素总是不能避开,根据应从哪里找寻?传统的逻辑主义?第二,运用理由支持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是“逻辑思维”问题,多大程度上是“社会建构”问题?因为思维逻辑的需求,还是利益满足、心理情绪舒适的需求,还是其他?


三、关系趋同

用“可能”的概念来理解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不意味着这种关系仅是纷然杂陈。一定时段和特定语境,某些“理由和观点的关系”逐渐牢固并被确立,某些则逐渐松散并被遗弃。这同样是重要现象。

大多数人对观点及理由分量的判断,通常会以“常识”作为标准。如果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价值立场大致接近,“常识”之内涵则会类似。共享“常识”判断是趋同的一个原因。

专业知识有时会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趋同。专业知识不可避免为人所重视。法律行业也是一种专业。因此,法律知识的提出有时可以使理由和观点的关系之判断得到纠正。

桑斯坦(Cass R.Sustein)提出的“临时性协议”也是重要的。“临时性协议”意味着即使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立场不同,专业知识没有发挥作用,并不必然导致出现对理由和观点关系的不同判断。相反,很多人有时仅关心特定层面、具体方面的要害,不问主义。

“关注退出”是另一个原因。当更多人的关注退出时,剩余意见更容易凸显。

总体而言,趋同的出现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信息传播停止、“暂时没有想到”,但上述四点或许应该特别讨论。


四、理由可以视为观点

各种主观因素之所以可以影响理由和观点之间关系的建立与分离,理由和观点之关系的趋同原因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或许和一个深层现象密切相关。这个现象是:就法律问题而言,理由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观点。

常说的理由,如法律规定、证据、情理和常识,在某种意义上都可视为观点。如,高空坠物纠纷(无法查明侵权人)中诸被告应共担补偿责任的主张,作为观点,需要《民法典》第1254条作为理由支持。这条法律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观点”。

(一)“观点”链条

提供理由是由若干陈述来表达的,需要“因为……所以……”一类逻辑意蕴的叙述结构来展开,并以论证为目的。没有“因为……所以……”的叙述结构,取消证明目的,陈述无法称作理由或观点,仅是独立陈述。

由此能够断言,具体执法司法案件中除了基础观点(最终主张),其他理由和观点是相对而言的,完全可以形成不断的“观点需要理由支撑”、不断的“观点需要观点阐明支持”的链条。

(二)“可予认定”的默认和“不证自明”的预设

首先,链条意味着在理由提供的链条之任一中间环节,相对而言的理由通常被默认为“可予认定”。我们提供理由的习惯,正是一般仅针对某一观点提出直接相关理由,并将其默认为“可予认定”,待出现疑问时再接续另外的理由。其次,链条意味着链条中某个理由会成为终端理由(或终端观点),而终端理由只能被预设为“理所当然”。否则理由提供的阶梯就会在根基上空悬。

最后,链条意味着因为理由可视为“观点”,因为作为理由的“观点”存在被默认“可予认定”、被预设“不证自明”的特征,而又因为这种“观点”总是一个主张,是可能遭遇异议或反驳的,所以,所有法律适用中提出的理由之成立最终是社会对“观点”认同的结果。

(三)理由之横向“粘连”

除了纵向“链条”,还有理由的横向“粘连”。这是指,为支持一个观点,若干理由可以排列共撑。理由可以排列共撑意味着:第一,理由存在树形样态;第二,被预设的“终端理由”可能是若干;第三,不易预测及限定理由横向排列的数量。重要的是,理由可以排列共撑意味着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提供理由时,我们其实正在规划、处理若干观点之间的关系。

(四)“规范锁定”

将观点纵向及横向联系起来,放进“因为……所以……”一类的叙述结构,实际上是试图建构一个思想中的关于现实事物动态关联的“规范锁定”。这是执法司法提供理由的意图所在。无论纵向还是横向,“规范锁定”的作用是在依托“事物图景”想象和辨析的基础上,将最初争议或疑惑的规范判断(最终需要证明的观点),逐步接上可以或可能解除争议或疑惑的规范判断(作为观点的理由),使上文提到的“被预设”“被默认”得以实现。如,在高空坠物问题中,无法查清侵权者时要求诸被告应承担共同补偿责任(最终需要证明的观点),指出《民法典》第1254条(作为观点的理由),正是通过具体法律过程(如查明法律事实和寻找法律依据)勾画了“高空坠物”“人物损伤”“无法查明缘何坠物”和“法律直接规定”的现实事物图景,并依托其想象和辨析,将法律主张的争论或疑惑推向人们能够预设或默认的作为理由的法律直接规定。就此而言,人们常用词语所说的“提供理由是使之明白并获得确认”,实际上就是力求作为理由的观点之“被预设”“被默认”能够出现。


五、理由、观点与行动

理由本身可以视为观点,意味着如果观点的“被预设”“被默认”不能实现,支持观点的理由陈述可以而且需要持续。从纯粹思想角度看,的确如此。但从行动角度看,并非如此。

(一)行动的时间性

行动具有时间性。行动的展开和决断,本身有可能暗含了如下三层含义:第一,理由或许是种“说法”或观点,对“说法”或观点暂停考量未必不当。第二,行动展开特别是决断有时正是暗含了“是否需要行动”的意见分歧。第三,有时行动注定表达了“谁之意志”。

法律适用通过执法、司法行动来表现,要解决法律具体实践问题,显然具有时间的概念。执法要落实于决定、司法要落实于裁判,而且总会规定必要的时限。时限表明不会允许或等待无休止的理由支持观点。

(二)行动的空间性

行动也有空间性。“空间”是指,行动只能且必须在某一方向或层面展开。写字时,不可能跑步;跑步时,不可能睡觉。这种选择的必要及现实中的选择实践,也暗含了“理由可以转换为观点”的寓意。想写字、跑步或睡觉时,自然各有理由,但最终问题还是:到底想写字,还是跑步、睡觉。

法律适用作为一种行动,也展现了这种空间性。当追究理由为何成立、观点是否适宜,法律适用实际上面对的正是选择哪些方向或层面的执法司法。

(三)认识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意义

在理由可以视为观点的基础上,从行动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来看法律适用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可以促进三个问题的深入理解。第一,提供较多理由有时未必是可欲的。第二,法律适用中提供理由在传递逻辑信息时又在传递“治理”信息。“治理”的要义是解决纠纷以尽快恢复或改变特定的社会关系,及时调整社会的预期。第三,法律适用寻找理由,从某种角度看是缘于行动需要“心理准备”。


 

从局外观察视角思考本文讨论的若干内容,或许会有如下三层积极意义。之一,其有助于理解理由和观点之间的逻辑建构因素和社会建构因素的关系。之二,其有助于认识到,虽然用法律理由论证法律观点是必须的,但广泛的社会法律文化建设以及由此而来的基本思想或“观点”分享同样不能忘记。之三,当看到“作为理由的观点”的流动、磨合之重要性,就会对法律说服现象的机制有更细致的认识,进入实践之际便会知道哪些说服内容会有作用。最后,本文分析的思路或许可以延伸至立法领域和守法领域。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郭 晔: 《法理: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2020年第2期);

2. 胡玉鸿: 《法理即法律原理之解说》(2020年第2期);

3. 陈景辉: 《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2008年第5期);

4. 桑本谦: 《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以王斌余案检验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2007年第3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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