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于第三人,是为民法所允许的。但在诉讼标的的转移发生以后,在诉讼程序上如何采取相应对策呢?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当正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解决这一问题时所普遍遵循的两个内容不同、却同等重要的诉讼规则。但是,在我国这一问题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强义;
Email:
上一篇: 《经济法新论》一书出版
下一篇: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