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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日期:20-07-21 来源: 作者:zzs

 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办、法治政府研究院协办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成功举办。

举办方于2020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此后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9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399件。经18家单位38位专家的三轮评估,最终评出10件典型案例、10件优秀案例。

典型案例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在办理“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2019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徐州市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对于该案油泥的处置并没有依法履职到位,存在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问题。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于生态环境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经层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案件已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本案厘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以及对应职责范围;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油泥,在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之后进行提前处置的意见,保护了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进行了实践探讨,也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油泥的处置主体,实现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将油泥无害化处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典型案例二: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

案情简介:

赤壁市某自来水厂自建成运营至今,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水厂制水设施陈旧老化,过滤塔处于闲置状态,净水塔没有建造混凝池、沉淀池。水厂从白石水库取水到净水塔后,经过简单加氯消毒,即通过管网输送至用户家中。2016年至2017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水厂的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为不合格。2018年4月19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检测结果也不达标。2018年6月19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2018年7月15日,赤壁市水利局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现应有效果。

2019年1月10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5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赤壁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市某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了对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沿用原管道供水,并由水利局、卫计局、镇政府联合加强对消毒环节、监测环节的管理,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

推荐理由:

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虽不属于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是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为赤壁市水利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求。通过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最终督促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实现了涉案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也带动了其他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万余居民用水安全问题。

典型案例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海南省上溪、尖岭自然保护区林地所有权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

2009年,在原省林业厅统一部署的林权改革工作中,琼海市人民政府违规给位于上溪和尖岭两个保护区的村集体和个人颁发林权证140宗,涉及林地共计6467.08亩,导致占地毁林合法化、增加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执法的难度、原有天然森林植被的灭失和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等众多问题。海南省原林业厅长期以来未协调琼海、万宁两市纠正越界颁发林权证违法行政行为,也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先后10余次与琼海市政府、万宁市政府、原省林业厅等部门领导和业务专家专题座谈,深入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专业人员意见,到自然保护区现场实地勘查,并与一线管护站人员多次沟通。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院于2019年4月24日分别向琼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违法颁发林权证的行为,研究提出村集体和个人农业生产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措施方案,保证自然保护区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恢复等。

2019年12月琼海市正式启动林权证撤证工作,依照规定程序注销林权证157宗,另有无法送达9宗待公告期满后注销,涉9431.43亩林地。琼海、万宁两市和相关村委会根据检察建议对保护区内无公害生产方式进行了工作协调,加强了保护站的监管工作。

推荐理由:

本案是海南省首个监督地方政府行政违法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因涉及农村维稳等复杂敏感问题,有较高的办案风险和难度。检察机关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问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与行政机关形成整改合力,合理、稳妥解决生态监督问题。积极与多个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对地方政府纠正违法的具体措施提出分步骤解决的方案,最大限度通过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四: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庆云县餐饮店、洗车店普遍存在违法取水现象。庆云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既未督促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也未依法查处其违法取水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9月3日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2018年9月6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2018年11月5日,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称非法取水问题已经整治到位,但检察机关在跟进调查中发现,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仍违法取用地下水洗车。2019年4月30日,检察机关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水利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汽车美容服务中心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

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019年11月4日开庭审理,11月13日判决:被告已履职到位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推荐理由: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车码头汽车服务中心等多家餐饮及店铺未依法办理合法取水证,造成地下水资源无序开采,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根据《条例》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应从行政机关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及时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三个方面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进行综合判断。相关司法文书的论证结构清晰、语言规范;并采取实质合法性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务价值。

典型案例五: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钟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12年,钟祥市“某泰公司”和“某诚公司”分别开发建设两处房地产项目,截止各自项目竣工并公开销售之时未申报办理人防手续,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8年3月20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钟祥市人防办怠于履行职责案件进行立案。2018年4月17日,检察机关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分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两家公司欠缴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2018年7月3日,钟祥市人防办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其已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发出追缴通知书,力争尽快追缴到位。随后再次回复,称其为维护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严肃性,建议减免某泰公司与某诚公司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9年8月16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钟祥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人防办答辩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8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钟祥市人防办继续履行追缴两家公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推荐理由:

本案既关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类国有财产保护类保护问题,也关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47条的问题。约定不收涉案项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合同签订于2010年1月,检察机关于2018年4月向钟祥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监督管理职责,于2019年8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关于依申请履职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客观秩序的目的,本案揭示了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起诉期限。

典型案例六: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中华蜜蜂资源保护”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

中华蜜蜂是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列为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

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保护标识牌;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对保护区内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宽甸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整改工作。采取了在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共设立了10处 “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在政府相关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及丹东日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等一系列措施。全面履行了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内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

推荐理由:

保护中华蜜蜂关系到我国特有遗传资源的安全,也关系到维护生物多样性。本案是一件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示范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治理功效,坚持在监督中磋商,在整改中配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交流、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为了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检察机关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建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力图为中华蜂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奠定扎实基础。

典型案例七: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十家企业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依法履职案

案情简介: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已经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规范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019年7月2日,石家庄市检察院收到省院第八检察部关于石家庄市违规申请环保退税企业退税追缴的线索,落实检察长责任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首先向环境保护部门调取相关企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再通过税务部门调取企业环保退税的信息,核实享受的环保退税政策情况以及企业受到处罚后税务部门应征缴和实际交的税额。检察机关发现共有10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未及时追缴10家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截止今年7月15日,10家企业中仍有4家企业未返还应退税款。在前期走访调查过程中,办案组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向涉及企业释法说理,立案前,其中两家企业主动将需退缴的732.4万元税款全部上缴税务机关。

2019年8月8日,检察机关向石家庄市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石家庄市税务局及时追缴剩余两家企业的环保退税,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管,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多种执法手段积极追缴税款。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检察建议做出回复,剩余两家企业所欠1134.4421万元税款已成功追缴,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推荐理由:

本案是由检察长亲自主办的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督促职能部门履行了职责,追缴税款1800余万元。与此同时,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办案机制还为环境保护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各自信息孤岛构架起信息流通的桥梁,通过信息汇集分析,督促税务部门依法履职,间接提升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了国家的财产损失。案件将监督与被监督的办案模式变为合作治理的双赢模式,实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依法完全履行客家围屋保护监管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多处赣南客家围屋存在年久失修、不同程度的自然破败和人为破坏情况,有较大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率先探索客家围屋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经报请赣州市检察院、江西省检察院批复同意,7月19日向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座谈送达”、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与该局沟通交流案件办理情况,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职责、理念,进行释法说理,达成保护客家围屋共识。同时,将检察建议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客家围屋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与文物保护主管行政单位龙南县文广新旅局及其内设部门文物局沟通协作,指定专人对接办案,形成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8月28日和9月16日与龙南县文广新旅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检察建议事项整改落实情况。截止到9月26日,案涉五座客家围屋的整改情况最终进展顺利,也推动了其他龙南客家围屋维修工作加快进行。

推荐理由:

赣南客家围屋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但围屋保护标志不全,年久失修,部分围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环境保护法》将“环境”解释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中包括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属于一种广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办理人文遗迹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龙南县检察机关结合当地文化特色,积极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履行人文遗迹保护职责,推动了保护围屋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最终形成了与行政主管机关共同保护文物治理机制,推动了地方政府落实人大立法,具有法治治理与多元治理的典型意义。

型案例九: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袁某某等三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等3人通过私设的暗管,将约700吨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电镀废水流入中心涌,并最终流向东江、中堂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电镀废水各类重金属超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排放限值700—8000多倍,偷排的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于2017年8月9日在《检察日报》上发表公告,督促适格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

2017年8月10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函复将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18年7月24日,检察机关支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某某等3人提起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2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合共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的典型案件。《民事诉讼法》最初制定时便规定了支持起诉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第三款,明确授权给检察机关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外,可以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的细化与扩展。

本案检察机关前期案件证据搜集工作非常规范、扎实,在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支持起诉的申请之后,将案件材料全部移交。没有检察机关的支持,作为初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很难启动调查、起诉等程序。本案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支持内容和履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实践示范与理论研究的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驾车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在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附近的草滩上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该行为严重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和草原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刑事侦查阶段,并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侦查非法狩猎人毒杀鸟类的种类、数量、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公益损害方面的违法事实。

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的赔偿国有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野生动物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的诉讼目的在于,惩罚刑事犯罪同时协力修复生态环境失衡问题。本案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应限于被毒杀的野生动物本身之经济价值,毒杀百灵鸟可能会引发损害草原植被和土壤、危及生物物种安全等连锁性问题。

办案检察机关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采取“一案双查”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让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收集证据,为办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打下牢固基础。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的积极治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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