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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雷安军|新出土金文所见西周罚金刑研究
日期:20-05-08 来源:《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 作者:zzs

     雷安军: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引论
罚金刑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学者们的争议集中在西周是否有罚金刑这一关键问题上。本文着力解决围绕西周罚金刑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第一,西周罚金刑的有无问题。汉代以来的经师普遍认为西周没有罚金刑,那么西周究竟有没有罚金刑?第二,如果西周有罚金刑,那么这个罚金刑的内容是什么?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司法实践如何运用?

二、《吕刑》中的罚金刑制度

《吕刑》中记载:“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无过。”自汉代以来,郑玄、孔安国等人就把这里的“五罚”理解为赎刑。这种上千年误解的根源在于将“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中的“五罚”之“罚”与“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中的“罚”混为一谈,认为这两处的罚都是赎刑。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作为与五刑并列的“五罚”与作为“墨辟疑赦,其罚百锾”之“罚”。虽然这两处都用的是“罚”这个字,但前面的“五罚”是一种刑罚,而后面的“罚”仅仅是对疑罪的替代惩罚措施。用更为明白的法律术语来说的话,前面的“五罚”实则是罚金刑,后面的“墨辟疑赦,其罚百锾”之“罚锾”类似后世赎刑所缴纳的赎罚。因此,与五刑相对应的“五罚”应为直接依法判处的财物惩罚,是一种罚金刑;而“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之“罚锾”应为由于疑罪而被赦免所缴纳的财物之罚,其与秦汉的赎刑有类似之处,是一种类似赎刑的刑罚制度。
从《吕刑》的文字来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无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货、惟内、惟来”,西周的刑罚适用顺序是由五刑→五罚→五过依次降等,由于五过为过失,最后赦免其刑罚。如果以法律理论来分析的话,此处的“五刑”适用的犯罪相当于现代的重罪;“五罚”适用的犯罪相当于现在的轻罪;“五过”则相当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金文里面有“鞭千罚千”,这里的“鞭千”相当于五刑中的一种刑;“罚千”则应属于五罚之一种。“五罚”只能理解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即罚金刑。
《吕刑》下文揭示了“五罚”与“五刑”的对等关系,“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根据该条,五刑与五罚有疑问都可以赦免。《吕刑》下文只讲了赦五刑,但没有讲赦五罚,但依据文理来看,应当也包含了赦五罚的规定,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展开阐述或虽有阐述但未被后世流传下来。“五罚”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体系是可以确定的。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中的“五罚”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墨辟疑赦,其罚百锾”中的“罚锾”是两回事:前者说的是西周的刑罚体系,即五刑→五罚→五过由重至轻的刑罚体系;后者针对涉及“五刑”的疑难案件,司法官要求行为人缴纳罚金,而行为人可以得到赦免,但这种赦免并非彻底赦免其罪,因为还要继续查实案情(“阅实其罪”)。因此,从《吕刑》的规定来看,西周存在五种等级的罚金刑(即五罚)。但由于某种原因,《吕刑》的重点在于讨论五刑的问题,故五罚的内容并不明确。

三、西周金文中的罚金刑

(一)霸姬盘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以公命用1.PNG2.PNG臣妾自气,不余气。公曰:余不女命曰3.PNG霸姬?气誓曰:余某弗4.PNG爯公命,用5.PNG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7.PNG霸姬,襄余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7.PNG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
霸姬盘铭文记载了霸姬与气在驭使臣妾问题上产生争议,霸姬诉至穆公,穆公要求气服从霸姬,并发誓。气先后发了两次誓,内容分别如下:(1)气第一次发誓要遵守穆公的命令,服从霸姬。如果气违反自己的誓言,则应受鞭刑500下、罚金500寽的惩罚;(2)因为某种原因,气第二次发誓:如果自己违反誓言,则受鞭刑及流刑的惩罚。从霸姬盘铭文可以看到,第一,西周罚金刑与鞭刑并用,用作鞭刑的附加刑;第二,西周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额相同,都是500,只是计量单位不同,罚金刑是500寽,鞭刑是500下;第三,西周罚金刑包括了罚金500寽这种等次;第四,流刑是比罚金刑更重的刑罚,因为气第二次发誓,增加自己可能受到的惩罚时,原来的鞭刑和罚金刑升格为鞭刑和流刑。
(二)师旂鼎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 。使氒 (厥)友弘以告于白(伯) 懋父。在艿,白(伯)懋父乃罚得、系、古三百寽。今弗克氒(厥)罚,懋父令曰:义8.PNG(宜播),9.PNG!氒(厥)不从氒(厥)右征。今母(毋)10.PNG(播),其又(有)内(纳)于师旂。弘以告中史书,旂对氒(厥)䝳(劾)于尊彝。”
师旂鼎铭文中出现了两处“罚”字:一处是“罚得、系、古三百寽”,简称“罚寽”;第二处是“今弗克氒(厥)罚”,即缴纳罚金的意思。这篇铭文充分证明了西周确有罚金刑。罚金的数额是300寽,其罪名是不从王出征。根据该铭文,得、系、古三人未缴纳罚金,则应当被判处流刑,这里再次印证了西周时期的流刑比罚金刑重,用来惩罚三人不缴纳罚金的行为。由于最后得、系、古三人缴纳了300寽的罚金,司法官伯懋父赦免了他们三人,不再判处流刑。
(三)11.PNG
“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28.PNG上宫。白(伯)扬父乃成䝳曰:牧牛,12.PNG! 乃可湛。女(汝)敢(以)乃师讼。女上13.PNG先誓,今女亦既又29.PNG誓,尃捕获1.PNG捕获2.PNG捕获3.PNG亦兹五夫,亦既29.PNG乃誓。女(汝) 亦既从辞从誓,弋可。我义14.PNG(鞭)女(汝)千,20.PNG女(汝) 。今我赦女(汝),14.PNG(鞭)女(汝)千,17.PNG女(汝) 。今大赦女(汝),14.PNG(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白(伯)扬父乃或吏(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夒乃小大史(事) 。乃师或以女(汝)告,则致乃14.PNG(鞭)千,15.PNG。牧牛则誓,氒(厥)以告事21.PNG、事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11.PNG用乍旅盉。”
文中两处出现“罚”字:一是“罚女(汝)三百寽”,即判处三百寽的罚金刑;二是“牧牛辞誓成,罚金”,即履行罚金刑的意思。铭文在此处明确出现“罚金”一词,这直接证实了在西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罚金刑的名称与实质内容。牧牛积极履行誓言、认可供词,故司法官伯扬父对他先小赦,后大赦,判处的刑罚从鞭1000下、黑巾蒙头、脸颊刺字减轻为鞭打500下,罚金300寽。黑巾蒙头、脸颊刺字对牧牛既是一种羞辱又是一种较重的肉刑,现在伯扬父将其免除,这对于牧牛来说是极为有利的。该篇铭文为研究西周罚金刑提供了有利的信息:首先,罚金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司法官伯扬父所赦免的牧牛,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措施;其次,罚金的数额与师旂鼎铭文一样,为300寽。
(四)散氏盘
“唯王九月,辰在乙卯,夨卑(俾)鲜、且、23.PNG、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之,鲜、且、27.PNG、旅则誓,乃卑(俾)西宫25.PNG、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湿田、畛田,余有爽变,鞭千罚千。西宫25.PNG、武父则誓,厥受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廷。厥左执史正中农。”
铭文中鲜、且、23.PNG旅四人宣誓:“我既然把田器交付给了散氏,如果毁约,则是因为我们在心里对散氏有害意,因此,我们愿意接受鞭打1000下、罚1000锊,并且流放之刑。”西宫27.PNG、武父则宣誓:“我们将湿田、畛田交付给散氏,如果毁约,则鞭打1000下、罚1000锊。”这两处誓言包含了“鞭千罚千”,这里的“罚千”就是西周的罚金刑,只是其数额较之前的300锊要大,为罚1000锊。虽然夨氏与散氏之间的田地和田器交付属于今天民事纠纷,但誓言包含的“鞭千罚千”惩罚并不是直接针对该民事活动,而是针对背弃誓言的行为(“有爽”)。
上述四篇金文有力地说明了西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金文铭文中的“罚”应理解为罚金外,金文铭文中的“罚”还可以作广义的理解,指五刑五罚等惩罚措施,例如“敏誎罚讼”(大盂鼎)、“女(汝)匡罚大”(曶鼎)中的“罚”均泛指包括五刑五罚等在内的惩罚措施。

四、西周罚金刑的发展和影响

(一)《周礼》中的罚金刑
《周礼·秋官·职金》在描述“职金”的职责时说:“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士”是西周的司法官,“士”把案件中获得的罚金与罚物交给“职金”,而“职金”则把罚金与罚物交给“司兵”,用于铸造兵器和官办手工业。对于此处的“金罚”,传统经师都解作“罚赎”,并且把这里的“金罚”与《吕刑》中疑赦罚锾等同起来。事实上,这里的“金罚、货罚”与罚锾存在两方面的不同:其一,此处有金罚、货罚两种,即可以缴纳罚金和缴纳罚物,而《吕刑》中的疑罪罚锾只能缴纳罚金,因此,这两者是不相同的;其二,更为重要的是,此处的“金罚、货罚”是司法官“士”直接对案件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刑罚措施,不是作为其他刑罚的替代措施,因此应当对应于《吕刑》中的“五罚”,而不是罚锾之罚。此外,《周礼·地官·司市》在描述主持市场管理工作的“司市”的职责中的货罚与职金条所言的“货罚”非常接近。《周礼·地官·廛人》中的“罚布”意指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而做出的财产性惩罚。
《周礼》所包含的罚金刑有金罚与货罚两种形式,所缴纳的金罚与货罚被官府用于官办军工业(铸造兵器)、官办手工业(制作普通的刀具)以及直接纳入国库(入于泉府)等。
(二)《国语·齐语》中的罚金刑
《国语》中记载了齐桓公与管仲之间的对话涉及到罚金刑。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宥閒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在这段对话中,齐桓公问管仲如何增加甲兵等装备。管仲提出的建议是对犯罪之人罚以武器装备,从而达到了充实甲兵装备的效果。学术界一般认为管仲这段话所谈的是赎刑。
然而,从字的使用上看,有学者指出:“西周时期所谓‘罚’,东周时期则以‘赎’称之”。因此,管仲用的“赎”字实同于西周的“罚”字,故不能因管仲用“赎”字就说是赎刑。从内容上看,管仲这段话中的赎、讁以金分都应理解为罚金。因为赎刑与罚金的区别在于赎刑是替代刑,而罚金是正刑。因此,与五刑相对应的罚金刑应为直接依法判处的财物惩罚;而赎刑则是对律令所确定或司法官员已经判决的刑罚的赎买,赎刑之罚是对已有刑罚的替代罚,通常以“赎某某刑”如“赎耐、赎黥、赎宫”来命名。在《管子·小匡》中记载了与《国语·齐语》大同小异的一段话,用的是“入”而不是“赎”。管子对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胁二戟,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入一束矢以罚之。”在这段话中,管子谈到了重罪对应犀胁二戟,轻罪对应兰盾鞈革二戟,小罪对应金钧,薄罪对应半钧,无理而讼者对应一束矢。这里更为明确地反映出“重罪”“轻罪”“小罪”“薄罪”与犀胁、兰盾、金钧、半钧等财产刑惩罚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管仲这段话里谈到的是罚金刑而不是赎刑。

五、结论

(一)西周有罚金刑
无论从传世文献《尚书·吕刑》还是从最新出土文献来看,西周有罚金刑。
(二)西周罚金刑有着丰富的具体内容
1. 西周罚金刑的性质
西周罚金刑(五罚)应为附加刑,即五刑(主刑)之外的刑罚。西周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但在更多时候,罚金刑是与鞭刑一起适用,用作鞭刑的附加刑,而且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量往往相同。
2. 西周罚金刑的等次和金额
西周罚金刑(五罚)有五个档次,即100、200、300、500、1000锊。
3. 西周罚金刑的适用对象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罚金刑适用于不构成“五刑”的轻罪;(2)不从王出征罪;(3)行为人本来犯重罪,但获得了赦免,则按轻罪判处罚金300锊;(4)背弃誓言。
4. 西周罚金刑所得罚金的用途
(1)罚金归一方当事人所得;(2)罚金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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