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难题,其实并非只有我国存在。波斯纳在“纳格尔诉ADM投资者服务公司案”的判决书中坦言:“仅仅从商品销售合同的语言,并不总是容易判断它到底属于期货合约还是远期合约”。判断此类合约到底属于现货远期合约还是期货合约,应从“整体情势”(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判断,而不宜从合约的外部特征即交易规则特征判断。根据“整体情势”这一总体裁判规则,波斯纳法官总结出了针对HTA合约的三项测试标准:(1)合约明确特别约定了交割地点、数量或者其他合同条件,因而不能与其他合约相互替代(fungible)。(2)合约系在工商业主体之间签订,例如农场主和谷物商人之间,而不是在套利者或者其他投机者之间签订。(3)交割在事实上不可能无限展期,因为合约要求农场主每进行一次展期,都要向对方支付额外的展期费用,因而理论上此类合约虽然可以无限展期,但是在实践中根本不可能无限展期,因为展期的次数越多,向对方缴纳的额外费用就越多。在该案中,波斯纳也从远期合约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从最终的交易结果即实物交割率进行了比较分析。满足上述各种测试标准的“整体情势”的合约,将被 “推定为远期合约”;反之,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期货合约,交易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