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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
日期:15-07-31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

    时间:2014年06月21日上午

    地点:京仪大酒店

    链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网站:http://www.bankinglawsociety.org/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网站:http://www.cifl.org.cn/

    主持人:尊敬的张鸣起会长、尊敬的杜万华专委,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由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在这里正式开幕。首先,请允许我简单介绍出席今天论坛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中国法学会张鸣起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专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王卫国会长;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金融企业的来宾和专家,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首先,请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王卫国会长致辞!

    王卫国:尊敬的张鸣起副会长、尊敬的杜万华大法官,尊敬的各位同事、各位朋友:

    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开幕之际,请允许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向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我要代表论坛的主办方和全体与会者,向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和支持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专门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本会成立以来,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秉承“大金融”学术战略,致力于整合国内金融法智力资源,立足中国国情开展科学研究,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互联网金融法治是本学会自今年起重点开展的学术研究领域之一。

    大家知道,去年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向现行制度开出了问卷。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学研究机构纷纷投入力量,对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风险、消费者保护、金融犯罪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今年四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专家就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就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达成了一致。经过两个月的积极筹备,我们在今天正式宣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并举行高峰论坛。

    通过今天这个高峰论坛,我们要宣示法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六点基本共识: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是金融,必须遵循金融的规律,服从金融的法律。

    第二,互联网金融需要大力发展,更需要健康发展。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才能健康发展、持续发展。

    第三,金融的核心概念是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有风险。只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地管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四,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性,尤其是系统传导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五,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涉众性。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第六,互联网金融以创新为动力,同时也是创新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不仅带来了金融创新的契机,也带来了法制创新的契机。法学界要在推动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中成为国家的智库和民众的益友。

    基于以上共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开展从协作攻关到公开论坛的一系列学术活动,适时发表研究成果,并与政界、司法界、学界和业界的有识之士保持经常的交流与合作,为互联网金融步入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共襄大计,共献良策。

    同事们,朋友们!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那么我们可以说,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元年。今天的论坛就是这个元年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如果中国通过互联网金融向世界展现的是经济发展的强劲活力,那么我们通过互联网金融法治向世人展示的是依法治国的强大定力。我们相信,随着“法治中国”战略的稳步推进,我国的发展活力和治国定力必将给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福祉带来不竭的源泉和美好的前景。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王老师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评述以及对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未来有关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谢谢!

    现在请中国法学会张鸣起副会长致辞,大家欢迎!

    张鸣起: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今天,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在这里召开,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高峰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社会日新月异、蓬勃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的载体便扰动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成为了人们从业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催生了、发展了许多新的产业和部门。

    近年来,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便是其中重要者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是互联网络在金融产业链的运营和渗透。与其它互联网带来的新生产业、产品相比,更多强调金融与以自由开放为特征的互联网相结合,交易产生的变化可能更加令人震撼。它在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创新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发展特别是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维护等等提出了许多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崛起,欢呼者、赞成者声音很高,质疑、忧虑者也大有人在,近年来已经成为流通、商贸、金融各个领域里的一个热点问题。因而,党的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今年在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正如大家知道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需要我们法学界、法律实务部门、社会各界来群策群力、加强研究,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框架、运行规范、监管制度等等提出我们的意见、对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作为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论坛,紧扣发展趋势,呼应现实要求,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并组织高峰论坛活动,我们认为十分必要,也恰当其时,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诚挚的祝贺!

    互联网金融法治委员会任重道远,希望我们专业委员会能发挥自身的优势,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法律修订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解决互联网金融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作为专门从事银行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近年来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随着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应运而生,又拓展了研究会的组织构成,丰富了研究会的研究内容,为研究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力量。中国法学会对银行法学研究会寄予厚望,对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未来开展的各项工作也将给予大力的支持。

    当前,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正方兴未艾,举办首届“中国互联网法治高峰论坛”有助于我们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权威声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各位有识之士立意高远、思想深邃,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在论坛上发表真知灼见,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取得新的成果。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各位!

    主持人:谢谢张鸣起会长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提出的真知灼见、对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提出的指导、对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提出的指示,谢谢!

    现在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致辞!

    杜万华: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来参加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并就“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这一主题与各位嘉宾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凝聚共识。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预祝这次“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互联网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包括金融在内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互联网平等性、交互性的特点与民法自由、平等的理念呼呼相应,互联网信息传播方便、快捷的特点与市场追求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需求相互契合,互联网金融虽产生时间短,但涉及人员广、资金体量大,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紧密把握金融市场发展的脉搏,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组织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为互联网金融业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搭建了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中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案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时,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顿曾指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我想强调的是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比金融服务的形式更为稳定,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当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人们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等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人民法院对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毫无例外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以及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和金融模式优势开展的金融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

    二、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是维持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创新、推动物质财富增长的原动力。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是保护金融自由、维护市场竞争,以促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信用经济,金融市场更是以交易信用为基础,交易信用不仅关乎交易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也关乎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近年来,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兑付危机、负责人跑路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互联网金融中,既要关注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等静态交易信用的作用,更要重视备付金、保险准备金、交易信用评级、信誉认证等动态信用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维护市场规则,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开展的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毫无例外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同效力不予认可。除司法干预外,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也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支持行政监管机关依法行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并希望与立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金融业界和学界共同研究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自由,推动金融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收益的源泉永远来自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实体经济空心化泛滥,那金融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遭灾难性打击。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好不好不仅要看其自身在某一时间段的发展状况,更应当跳出金融业的圈子,看其是否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融通的需要,看其是否切实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人民法院鼓励、保护、支持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发展,但更希望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夯实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借贷链条过长、借贷利率过高、高利贷泛滥、资金空转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法通过规制借贷利率、审查合同效力等各种方式予以规范。

    四、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关系。民法将民事主体原则化,淡化个体差异,强调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将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民法越来越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这里尤其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避免欺诈性宣传和恶意误导,需要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需要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互联网金融中哪些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在多大范围内适用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特别规定值得我们共同研究。此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妥善存储、保管、提交交易记录等方面也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朋友们,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包容性、交互性、高效、便捷的优点,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集中了最优秀的一批金融法理论和实务研究人才,长期致力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对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工作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与会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同志、金融业界和学界的同志长期以来给予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再次祝愿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杜万华大法官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提出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提出的重要指导!谢谢!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在王卫国会长的领导下决定成立专业委员会,致力于互联网金融法治的研究,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社会发展,今天开幕式专门安排了一个活动,就是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成立揭牌仪式。

    现在,请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宣读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刘少军: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学者:大家早上好!

    下面,由我宣读一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关于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学研究,我会决定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将在学会领导下组织学术研究、开展交流合作、发表研究成果、提出对策建议,为国家立法、司法和监管部门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银行界、学术界和业界的专业人士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经有关各方协商组成。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完善组织机构和开展各项活动。

    特此决定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

                                                                    2014年6月21日

    主持人:谢谢刘少军教授!《决定》宣读之后,现在请王卫国会长、张鸣起会长、杜万华大法官为专业委员会揭牌。

  (揭牌仪式)

    主持人:感谢三位领导为专业委员会进行揭牌!今天高峰论坛的开幕式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单位、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支持!感谢大家的出席!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现在进入大会主题演讲阶段,根据议程安排,第二阶段应该是高峰论坛的重头戏,在这个阶段,有六位专家发表演讲,每个人演讲时间为15分钟。

    首先,有请银监会法规部王科进副主任演讲,大家欢迎!

    王科进: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上午好!

    今天很高兴受邀参加互联网金融法学会成立会议,刚才主持人说了,说我们是重头演讲,实际上不是,前面三位嘉宾已经是重头演讲了,我们只是从监管角度谈谈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肤浅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些问题。

    刚才,几位嘉宾都讲到了互联网金融确实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在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当中起了非常巨大的创新和推动作用,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因为有了互联网技术,使金融业服务的效率得到大大的提高,服务的质量也有所提高,服务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的一些服务模式。这些都是互联网技术推动金融创新的结果,应该说这种创新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积极的作用,使我们金融的普惠程度更加的广泛,多层次的融资市场、融资渠道在不断的完善、健全和扩大,这些都应该充分的肯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同其它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一样的,同样也存在着风险,它有些特殊性,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这些特殊性,不能停留在光讲概念和口号阶段,我们要把特殊性找到,然后有针对性地  解决问题。

    第一,刚才,几位领导都讲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我非常同意。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如果我们认同这个观点,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服务活动,它就应该遵守金融服务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是一个基本前提。现在的法律法规应该继续遵守,对互联网金融是有效的。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呢?最简单地讲,我们讲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讲的是银行业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和改善我们的服务,从事我们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在做一些金融业务,比如:经常用到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其实没有改变支付的本质问题,每一个人帐户仍然是在银行开,支付过程中还是银行在支付,而不是互联网支付,大家对这点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互联网是干吗的呢?互联网替你把信息传递给银行,告诉银行要从你的帐户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指定帐户,这叫第三方支付,为什么叫第三方支付,以前你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通过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发出指令,现在这个模式有所改变,在你授权之下,第三方替你发出指令,基本的支付规则还应该适用,但是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新问题是银行如何能够确认第三方机构代你传达的支付指令是真实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跟银行有一个业务关系,有合同,但是银行必须要确认第三方支付机构说张三的帐户要支付多少钱是张三本人的指令,身份确认非常重要,所以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原来在柜台上通过银行系统发出指令,银行有比较完善的手段确认你的身份,也有比较完善的手段确保支付信息、帐户信息的安全,现在,第三方支付介入了,能不能做到确保安全,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另外,也有些P2P借贷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民间融资活动,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结合,把资金从出借人手里融通到借款人手里,也有的是销售一些理财产品,也有的是进行股权融资。无论做什么, P2P平台应该都是一个信息服务平台,是传递信息的,要把资金需求方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递给投资方,由于有互联网技术,范围非常广泛,非常及时,也非常容易得到,但是并不是所有信息都会在网络平台上传递,我们也对互联网P2P进行观察,比如我是借款人,我要借资金进来,是不是在网上把所有信息发布给大家,让大家能了解我的经营活动、了解我的资金用途等等担保手段呢,我看也做不到,因为个人和企业不愿意把自己信息平白无故的在网上四处传播,互联网在P2P信息平台当中可能要使投资者确实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来进行投资恐怕还有一个过程,恐怕还要有些担保等等其它手段的介入,仍然需要有些专业人士把借款人信息搞对称,然后再提供给投资者,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靠什么?靠投资者对专业服务机构的信任,只是一个平台,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功能。

    这些活动都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技术能够提供效率、改善金融服务,这是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一些非法经营活动也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比如很多人提出互联网P2P不能搞资金池、不能搞非法集资、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不是借款人直接提供给需求的一方,而是通过中介机构提供,这就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中介机构应该持牌经营,如果没有牌照,就有其他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都需要遵守。

    第二,互联网要在创新当中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另外,这些法律法规也是有针对性的,并不是要把审慎的监管、对银行业监管法规移植过来,而是针对互联网特点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主要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治规范下健康的发展。

    第三,互联网金融是有风险的,金融活动本身都是有风险的,金融活动本身也是 风险管理的过程。但是,互联网金融有些特殊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风险,比如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从事的是民间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活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刚才几位领导讲到的高利贷的问题,还有投资者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安全的问题等等。同时,互联网金融很多领域也是属于影子银行领域,影子银行有它的发展空间,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对金融体系系统性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它不是互联网金融。民间的金融活动一方面会促使经济活动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过度的融资,过度的融资导致实体经济和资产价格产生泡沫,这些情况反过来会影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互联网应该在法治轨道下发展,应该遵守金融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也要有针对性的出台一些适度的规范措施,促使我们的金融互联网更加安全、更加有效的发展。

    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王科进副主任就互联网金融与第三方支付、民间借贷等一些法律 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尤其是提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对称性问题、非法集资问题、风险防控、影子银行、投资者保护等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中大家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问题,值得大家探讨,谢谢王科进主任的演讲!

    接下来,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庭长演讲,大家欢迎!

    刘竹梅:各位早上好!

    首先,祝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刚才,我们的杜万华专委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做了高屋建瓴的致辞。在这里,我想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谈一下我们一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和我们的一些思考。所以,我的题目是“以诉讼的视角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自去年以来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野蛮的发展时期,现在看来,我们的观察已经渐渐回归理性,监管部门正在着手制定监管规则,我听说有这样一个方案,要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收取存款准备金,只是听说。银行法学研究会在这个时候召开“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确实是恰逢其时。

    我也赞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是它的交易平台由场所、由柜台转移到了互联网,那么,如果这样讲的话,任何的一个金融机构都应该是理性人,理性人不是依赖道德作出决策的,而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知道,金融有大金融、小金融之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今天我们在这里谈的应当是传统金融之外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依托互联网所从事的金融服务,所以,我觉得更应该称之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的金融,从我个人观察来说,我感觉互联网金融应该有更大的风险,19号的南方周末刊登了“百度平台上P2P继4月份旺旺贷跑路之后,现在又出现了信用财富的跑路,旺旺贷跑路的时候,百度承担了全部的偿付责任,信用财富的出借人,是不是在跟百度进行交涉”。像这样的问题,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出资人或者出借人的权利应该怎么保护?这样的一个交易平台存在着更大的风险。有人说:“凡是不以风控为基础的创新都是耍流氓。”我个人认为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也值得我们思考,未来互联网金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本人对此是存在担忧的。根据我们的经验,金融创新方面,如果监控、监管跟不上的话,那么未来风险的早晚要暴露出来,而且风险放大会成几倍。今年3、4月份,我带队到华东地区就一大批钢贸案件进行了调研,钢贸纠纷的出现,就是因为一些银行当年所做的抱团取暖导致的今天钢贸企业跑路,之后导致大面积纠纷的发生,去年,有的银行因为一批钢贸纠纷导致了业绩大幅下滑,当时只是作为一个创新,一些部门给予支持,其他银行纷纷跟进,导致了今天的结果。在金融创新方面,在金融领域,我个人认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一直以来,最高法院民二庭包括相关的合议庭、相关人员一直在关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也在思考着未来可能发生的商事诉讼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我大致归纳了一下,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网络平台的性质,是居间?中介?还是筹资人?还是出借人?第二,筹资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亦或是非法集资?两者边界在哪里?第三,互联网交易方式的担保功能如何实现?第四,分散在世界各地的权利人是否能够引发集团诉讼或者是代表诉讼?根据了解,现在各种宝宝们拉走的存款虽然只占不到整个银行总量的1%,但是它所涉及的主体是相当庞大的,而且这些主体都是自然人,一旦哪一个平台发生了纠纷,可能会形成大量的集团诉讼,包括我们的同事、朋友纷纷把自己银行活期存款甚至自己工资卡上的拉期都拉到这些宝宝们当中,把活期放银行,才百分之零点几利息,放到宝宝们这里,至少4%,追求利益的心态有情可原,涉及量不大,但是涉及主体相当广泛。第五,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网络平台如果发生资金挪用怎么办?投资分红利益怎么保护?有些平台做的是投资业务,红利的利益保护,还有,有没有可能发生挤兑?挤兑风险有多少?第六,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利息如何保护?与高利贷的边界在哪里?第七,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提示和说明义务如何加强?电子签名的认定,特别是电子签名的问题,我们在做《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曾经试图对保险行业这些网销电子签名问题回归到电子签名法领域,我们了解到许多网络平台和经营业务部门解决不了终端签名及时反映到网络上的技术问题,目前,在我们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当中是不是也存在签名真实性问题,我们只是靠点击,能不能更加完整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七,诉讼程序当中放贷人、筹资人如何查找和确定?比如在P2P交易当中,发放贷款人在哪里?能不能准确的找到他的注册地址和人,一般发生跑路,可能出现类似于百度现在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P2P交易当中我们的网络平台公司本身虚构借款人和担保人,这时候我们的主体到哪里找?实际是自己融资的时候,打着虚构借款人的情形;还有,我们诉讼当中证据的采集、证据的认定等等,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应该说法律诉讼总是相对滞后,目前,我们还不掌握已经诉到法院涉及到互联网的案件,预估未来可能的诉讼案件有以下几种,根据我们的关注,做一个预估,是开放式的,可能会根据真实的案件不断的填充。

    第一大方面,针对网络平台,不同主体身份的诉讼。这里边有三个方面,当我们的网络平台充当三个不同角色时候可能引发的诉讼:第一,网络平台作为中介主体时可能引发的诉讼,一种是投资人和筹资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投资人要请求我们的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和费用收取的争议和纠纷;第三种是第三方支付付款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先把货款打到支付宝,收到货物之后,点击确认,支付宝才把钱转移给商家;第四种付款人或投资人资金被盗的诉讼,第五种虚假宣传,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诉讼,平台做中介时可能会做一些相应的广告宣传,由此引起的诉讼。第二,作为担保人身份时可能引发的诉讼,网络平台通过广告、网页或者其它媒介明示为借贷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第三,网络平台自己作为借款双方主体,可能作为筹资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诉讼,一个是网络平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投资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纠纷;第二是网络平台向社会发放贷款,作为出借人的借款纠纷。

    第二大方面,针对网络平台的侵权诉讼。这里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网络平台挪用资金池内投资人的资金会导致的侵权诉讼;第二种是违法使用、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的侵权纠纷,网络信息的盗用或者泄露。

    第三大方面,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诉讼。第一种类型的诉讼可能是投资人对筹资人的借款诉讼,投资人可能抛开网络平台直接对筹资人的诉讼,在这个诉讼当中,很有可能要把网络平台一并拉进来,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类型,网络理财中出资人对出卖方隐瞒产品风险引发的诉讼;第三众筹中股权转让纠纷、代持股纠纷、投资款返还纠纷、分红纠纷。这是我们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商事纠纷的预估。

    当然,互联网金融还可能涉及到犯罪,比如在第三方支付当中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P2P当中,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众筹交易模式当中,也可能涉及到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等纠纷。

    以上可能发生的诉讼大多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等,但是,互联网毕竟有其特殊性,呈现混合经营的态势,而且发展越来越快,风险也进一步集聚,要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各行业必须要树立法律思维,力 避纯粹经济学家的思维,经济学家思维是从利益和效益思维,法学家从规则和风险出发,对待互联网必须要有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因此,我们在在这里提几点建议:第一,现在到了加强行业监管立法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发展越来越快,风险进一步集聚,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107号文(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通知)毕竟是框架性的,现在还没有出台具体细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现在几乎一闭眼、一睁眼一个创新就出来了,有点目不暇给的感觉,这种情况下急需法律的规制,目前,相应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等法律都提出了新的问题,立法机关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尽快立法并做好相应的修法工作。

    第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经过了修改,但是目前修改法律只有28条一条,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些国家对于金融商品和相关服务都有专门的立法,比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我们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法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应该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服务和消费者应当进行双重管 理,虽然产品应当遵循“买者自慎,卖者有责”的原则,但是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一般的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加强对消费者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的保护。具体而言,金融服务者应当尽到以下几方面义务:一是风险提示要清晰,尽到充分的产品说明义务,尤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多数采取格式条款模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大这方面义务,在《保险法》修法过程当中已经充分得到体现,例如很多人把余额宝理解为活期存款,余额宝本质上是基金产品,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所以产品的风险提示必须清晰明了,让客户了解这个产品的属性,做到心里预期,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性投资,防止从众状态的跟风涌入、跟风涌出造成的流动性风险,这些年做金融方面司法解释时候,我们一直遵循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刚才,我谈到百度现在出现的“跑路”的问题,是不是把100%的棒子都打到提供服务一方呢,消费者自身应该承担多大的风险和责任呢?除了我们强调服务提供者要加强提示和说明义务之外,消费者自身是不是也应该对于你自己的风险义务的注意不够承担相应责任呢?这些都是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公开透明,要做到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客户的知情权;三是格式合同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四是隐私权的保护,客户个人资料、相关交易信息、交易记录等等都要防止丢失和不当使用给客户造成的侵害,其实我们现在处于大数据时代,我之前看过一篇文章,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我们几乎没有自己的隐私可言,我们到网上购一件职业装,一下显示出一堆职业装供你选择,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得出你的爱好,我下载一个电影,相应的电影都展示出来了,前段时间沃尔马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啤酒和孩子纸尿裤摆在一起是卖的非常好的,爸爸给孩子买纸尿裤时顺便买一瓶啤酒回家犒劳犒劳自己,把啤酒和纸尿裤摆在一起销的是最好的,我们处在大数据时代,平台提供者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应该富有更多的保护义务。

    从司法角度,我们将继续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也相信,涉及互联网的纠纷很快就会反映到我们的商事审判当中来,比如刚才谈到的百度的信誉财富跑路事情,旺旺贷时,百度全偿付了,信用财富是不是还全支付,现在有的企业对百度提出抗议,说越权了,如果这个纠纷解决不了,诉讼很有可能很快反映到法院。我们也相信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有所体现,我们将会努力通过个案诉讼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建设。

    谢谢大家!

    主持人:刘竹梅庭长在刚才的演讲中,结合当前的司法审判业务提出了网络平台的性质与主体身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集团诉讼、担保责任、消费者保护、合同效力认定包括如何寻找当事人、证据问题,还预测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案件类型,最后提出应当建立法治思维,呼吁尽快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制度。谢谢刘庭长的演讲!

    现在,请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李彬总裁演讲,有请!

    李彬: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

    本人有机会在此代表恒昌利向诸位汇报工作,深感荣幸。恒昌对有关的金融业的立法监管和司法执行原则有高度的认识和重视,金融是一个传统和古老的行业,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已经形成不可违背的一些基本的定律。它是国民经济生态圈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因此,我们深知金融业的法规和监管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所建立的,它的作用是通过维护货币政策、安全流通效益和利益平衡化来确保本国金融秩序。

    当今,互联网的普及刺激也冲击了传统金融业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操作层面上,提升了零售金融业的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互联网全民参与无法改变以上所提到的行业的本质和监管需要的原则,对某些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对促进实体经济没有任何贡献的模式,对于本国金融秩序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的模式,我们还是持保留意见。

    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恒昌的普惠金融商业模式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把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通过我们的平台流入到合格的对小额资金有需求的群体。我们直接刺激了国内的消费领域和扶持微小企业的成长。从专业中介角度为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恒昌的经营理念,可以从三个层面体现:首先,我们是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文化,我们从事的行业是有意义的,也是有价值的;其二,我们通过引入和凝聚国内外优秀的顶军人才建立业务和风险平衡的科学的管理模式,我们对建立数据模型、信用平分卡、IT系统安全、合规合法制度、资金托管等等关键但非立即对经济效益马上可以看得出的投入比重是非常大的,而且在民企这块是罕见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有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依托规模效应的战略目标。令我最敬佩的一点,我们的核心竞争力,绝大多数员工集体的自律和勤奋,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下,集体自律和勤奋自然而然形成了难以超越的一股战斗力和相应的淘汰机制,我们的公司有良性竞争、有团队精神和合规意识,行业中是领先的,可以树立起行业内的标杆。当然,我们还年轻,幸亏互联网金融也年轻,在行业柱间区中介化的趋势中,除了传统的监管方式,是否可以和民间利益相关者共同做两件事情:第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投资人方面的教育要加强关注和力度,我们要消除所谓的刚性兑付的误解和期待,对风险提示和风险披露这块,我们要共同做一些工作,我们是否有勇气对投资人说这个产品不符合你的风险承受力,并不是拍胸脯的说刚性兑付可以达到回报,还是通过科学理论达到预期回报;第二,打造健康和精准的个人信用体系,大家在这方面可不可以进行信息和资源分享,互联网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很多劣势,银行所能够直接拥有的信用报告等等我们是没有的,我们要通过高成本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信息资源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下很轻松的话题,我近期去了一次山西平遥古城,带着我们团队核心人物去看了一次,他们给我们解释当年的票好怎么做的,当时没有大数据,没有通讯系统,甚至都没有互联网,他们是怎么把业务做到全国各地呢?甚至做到了国外,当时没有监管,最后靠的就是他们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和精细化管理,包括高薪养廉,勤奋和自律为中国金融业和银行业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这件事情值得我们反思。

    今天我就讲这些,谢谢各位!

    主持人:李彬总裁刚才在演讲中倡导金融普惠的理念,介绍了恒昌利通公司的普惠金融运营的模式,呼吁加强消费者保护,打造健康的个人信用体系,他的这些想法、观点很大程度上说出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任的想法,应当值得我们肯定。谢谢李彬总裁!

    现在,请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陈珺演讲!

    吕琦:对不起大家,我不是陈珺,受陈珺总经理指派演讲,他今天有一个特殊任务,我替他报告一下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认识。

    我虽然受指派完成这个任务,但是谈的完全是个人体会,不构成民事代理,如果有谈的不对的地方,法律后果由我自己承担。

    各位领导、师长:上午好!

    下面,我向大家报告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认识:

    我们的第一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曾经有人这样分类,把互联网金融作为IT企业的专利,而把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努力冠名为金融互联网,刚开始这样做的时候,我们会认为可能只是没有意义的文字游戏,后来我们做了一个课题,我们发现恰恰是不同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也恰恰是因为这样的背景而产生的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和所受到的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从支付到贷款,从理财到其它的中间业务,样样都是如此,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的发令枪已经打响,传统银行在起跑线上突然发现自己负重前行,互联网企业轻装上阵,甚至是裸奔的。这样的比赛,我们想可能比不出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我们的第一个基本认识是,谈互联网金融法治,要所有以互联网为生产工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基础。

    互联网金融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怎么能放一个篮子里讨论,这是我想向大家报告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坚持准入,有标准才能够去伪存真。金融是有门槛的行当,并不是各路好汉能够尽显其能就行,涉及到公共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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