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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下)
日期:15-07-31 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下)

时间:2014年6月21日下午
地点:京仪大酒店
链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网站:http://www.bankinglawsociety.org/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网http://www.cifl.org.cn/
主题论坛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安全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各位同学:“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今天下午有两场活动,第一场由我来主持。首先,有请本场与会讨论嘉宾上台就坐,他们是: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副教授;百付宝总经理章政华先生;银监会法规部黄福宁处长;浦东发展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下面开始今天下午第一轮的讨论,今天下午第一轮讨论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安全”。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2013年是金融互联网元年,2014年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这个说法反映了一种现实,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这样一种发展态势使得我们国家传统的金融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总之,大家已经感受到了它的冲击力。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声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们的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活力,这是对于金融制度变革的一种冲击,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们姑且不论好事还是坏事,好事也罢,坏事也罢,总之,不管你怎样,它总是在那儿,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任何一种金融都有风险,传统金融有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有风险,有风险怎么办?就是防控风险,要防范和化解,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自然是少不了的。
第一单元有请到了四位嘉宾参与讨论,从学界到业界、从监管部门到传统金融行业乃至于到新兴的百付宝这样的行业,我们可以看出来,王会长这样的安排是独具匠心的,各方人士都要一展自己的姿态和观点。
首先,有请同济大学刘春彦副教授演讲,大家欢迎!
刘春彦:我觉得今天的会是个开门红,会场背景是红色的,椅子是红色的,名册是红色的,我们喝的水的瓶子也是红色的,应该是开门红。上午听了专家的报告,很受启发。我记得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2012年4月7号在金融40人论坛上提出来的,这是我搜索到的概念,不知道会不会比这个时间更早。今天上午,各位专家对互联网金融已经达成一个基本共识,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金融本质并没有改变。接下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第一,金融的本质是什么?金融的本质是风险,金融业经营的都是风险,我并不把银行划到传统金融范畴里,而把互联网金融划为现代金融,从我的角度来讲,我还没有找到互联网金融和已有金融的本质性区别,我界定为已有金融,包括浦东银行。不管已有的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它都涉及到风险的匹配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三)》的说法,金融是什么?是未来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多种,大家可能比较熟悉,我不再阐述了。
第二,互联网金融是谱系的概念,至少现在还没有完全把各种各样互联网金融形态抽象出一个基本东西,比如:互联网金融可能从第三方支付开始,从马云先生在2005年在惹事达沃斯论坛上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这个概念提出之前,实际上支付已经存在了,从1999年开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表现形式。第二,去年还比较热闹的、今年有点销声匿迹的就是互联网货币的问题,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第三,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表现形式可能是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第四,P2P贷款,现在出问题比较多的可能是这个方面,很多人“跑路”了。第五,众筹模式。这五类是不是囊括进去呢?可能还未必,随着发展,可能会出现很多新的形态。这五种表现形式的风险是不太一样的,核心风险可能仍然是信息不对称,这是已有的金融面临的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第三,“去中介化”带来的影响,很多学者都在讲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甚至互联网货币可以去中央银行。去中介化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征。刚才,强教授讲到米什金,我找到了米什金的一个说法,金融中介和市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专业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在已有的金融市场中中介或者市场大概主要是两大类:比如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当然,也有人把期货衍生品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现在来看,互联网金融对这个领域影响相对比较小,3月份海航期货提出期货交易零手续费,网上交易、网上开户,总体看来,这块影响比较小。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对应的第三种形态,与此相对应的可能是P2P贷款和众筹,针对传统融资,在互联网金融中相对应的是P2P贷款和众筹。
下面,我再针对P2P和众筹去中介化所带来的影响讲一讲:第一,去中介化,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反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很多专家也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我感觉某些程度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大家可能知道,我们的股市不怎么样,但是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在保护投资者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不能抹煞掉,虽然我们的商业银行有点嫌贫爱富,但是商业银行在保护投资者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是众筹和P2P所不具备的机制。第二,去中介化,实际上降低了资金供给者的保护,比如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如果出现上市公司或者拟发行股票公司虚假陈述,甚至证券构思的高管都要承担责任,在众筹模式中好象还没有这样的机制,我认为去中介化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当然,现在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够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在考虑一个问题,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都有核心的职能,叫中央对手方和履约担保机制,这是2012年《期货交易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期货交易所的一个职责,据说,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也要加入这个职能,履约担保应该是高级的担保形态,从商事法律来讲是高级的担保形态。
第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哪里?金融风险就是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我大概讲三方面:第一,经营者的风险,经营者的风险,就是正常经营带来的风险,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资金的使用者也是有风险的,他的最终最终可能都会传导到资金供给者身上。第二个风险是资金供给者的风险。此外,还可能面临一个更大的问题,资金使用者的恶意风险或者道德风险,现在不是面对面谈判,这个风险可能会更加巨大。中介平台给资金供给者带来的风险。第三个风险,国家面临的风险,我自己也是一家P2P公司的法律顾问,现在投资者或者资金供给者一旦出了问题,他从来不会走法律途径,或者很少走法律途径,最后的风险都是由政府,这也是政府应该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个人判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比较多、经营者比较多,应当给地方政府配置部分权力,地方政府可能更了解情况,比中央政府甚至可能比“一行三会”更了解情况,因为他离市场更近。
第五,投资者保护的新课题,大家把互联网金融称之为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和另外一个概念密切联系,我们讲的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可能覆盖了那些在已有的金融中没有覆盖的人群,这些人可能存在下面几方面问题:第一,他们仍然是比较弱小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弱;第二,因为投资比较分散,所以,对资金使用者的监管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所以容易搭便车。当然,前面讲到中介机构也没有承担这个责任,这些人一旦出了问题,就不会找经营者,还是要找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来讲,政府应该干点什么?长期的对公众进行金融风险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投资者,是针对社会公众政府应该做这样的工作。
第六,简单的总结,对互联网金融,我们采取什么态度呢?第一,观察;第二,要检查;第三,要诊断;第四,矫正,就是医治,对于新兴的还看不清楚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可以观察一段时间,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全行业评估;第三,如果发现一些问题,我们要诊断,然后矫正,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业按照王会长讲的进入法制化轨道。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教授!刚才大家已经听到了,刘教授总共谈了六个问题,照相路上刘教授说上午这帮重量级的都讲完了,我下午讲啥呀,好象没什么可讲了,刚才大家都听到他的演讲了,讲的不仅有新观点,而且还全面、系统,不弱于上午的演讲。刘教授讲了六个问题,他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和已有金融的区别,传统金融有正规金融、传统金融之说,刘教授用已有金融的说法,这种评价或者这种概括好象比较中性,也比较客观,这个概念挺有意思,我觉得挺好。另外,他讲到谱系的概念,互联货币的问题。同时,讲到去中介化以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多数人认为在互联网状态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所解决,但是,刘教授提出一个相反的观点,这种观点真的值得我们深思。他又提出了风险,经营者的风险、使用者的风险乃至于国家的风险,甚至开出了药方,互联网金融应该更多的由地方政府加强监管。最后,讲到投资者保护问题、讲到长尾风险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有多种保护,今天上午,我们谈到百度诉讼案件已经立案了,我突然想到AIG,2008年次贷危机时候有一个兜底保险,百度就是开一个口,让大家通过他这个口进去,然后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他现在说我承担全部责任,风险真的蛮大的,是不是类似保险公司业务呢,但是又没收一分钱保险费。刘教授全面、系统的演讲对我们有很好的启迪。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没有风险?风险在哪里?我们看看实务部门怎么说这个事,接下来,有请百付宝总经理章政华先生演讲。
章政华:很高兴,今天王会长也在,百度坐在这个屋里,我们和大家聊金融安全或者聊政策法规,其实有点班门弄斧的意思。我简单介绍一下,百付宝是百度拿的基金支付牌照是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实体公司,目前百度支付和百度金融这两个平台目前是我负责。金融负责人刚好飞到武汉了,我帮我的团队补一个位,跟大家交流一下百度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理解和看法。刚才,听了刘教授和强教授的演讲,我觉得特别好,现场跟大家分享一下百度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看法,交流互动的形式可能更好一点。
做金融这个市场,其实和其他行业不一样,虽然大家之前在讲互联网颠覆很多行业,但是做金融行业一定要有敬畏之心,这个行业对国家命脉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我一直讲要经过四个步骤才能够比较健康的发展, 一个是全民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大家对金融投资理财的认知相对于全球来讲偏弱。第二,大家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认知的过程,互联网金融跟传统理财或者线下理财有什么区别?要有一个理解和进化的过程。第三,利用互联网金融能够帮助传统金融有一个在流程或者服务上的提升,如果没有这部分内容,互联网只会变成一个渠道,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会找百度合作,如果没有跟原有方式方法集成的话,只会变成渠道, 可能你只相当于比较大的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第四,利用互联网技术做一些金融创新,前提是全民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要有所加强。
当前,百度做金融的出发点不一样,百度做金融时,出发点和思考点是如何利用之前的大数据、基于我对互联网用户的认知和传统金融机构探索一种更好的能够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金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我们的专业是对用户的专业,为什么对用户方面很专业呢?我们覆盖的人群是最广泛的,基本可以覆盖95%以上的中国网民,现在百度一天用户发起请求的搜索量超过60亿次,我今天来之前我也取了一个数据,跟金融相关的将近3亿次,说明用户对跟金融相关的数据还是非常关注的。第二,百度合作的中小企业占比超过了60万家,这60万家又覆盖了除了百度一天50亿次流量,意味着所有用户的搜索是特别奇特的产品,所有行为是跟着用户需求走的,我们对用户需求有非常深的掌握和了解。基于这个数据,我们才想今天互联网金融用户需要什么,去年百度做金融,第一次推出的是理财产品,虽然那个时候P2P和其它产品特别热,我们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今天用户对金融投资渠道信息获取有一些需求,互联网金融产品至少在百度上跟其它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相差非常大,传统上,认为体验人群应该是一线城市,我们看完数据以后,发现二三线城市进行互联网理财的比例更高,说明二三线城市金融产品对用户的服务触动比较弱。
今天主题讲金融安全和法律法规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现在还是信息爆炸时代,鱼龙混杂,这是百度做搜索时遇到的很大挑战,举个例子:一个P2P公司,工商部门可能发了相关的资质和牌照,他想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投放,其实很难说不允许他做,在这之前,需要行业自律标准和法规的出台,百度刚才也讲了,基于行业自律和基于大企业的责任,我们采取了很多降低风险的措施,需要全行业力量一起参与,毕竟我们很难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监管,这不是我们擅长的。第二,现在很多金融网站出现以后,大家发现很多安全问题,像之前信用卡泄密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是用户隐私、数据的保护,不是一般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做到的,像银行和大的金融机构其实有这个实力。第三,交易风险,随着移动支付和行业的兴起,大家发现安全的问题非常大,前年,我们收购了一TrustGo公司,负责百度卫士,我们现在提出一套技术,在百度卫士下使用手机银行,只要用户发生被盗,是有赔付的,手机上的安全赔付金1亿。第四,如何把行业力量和传统的利索作用结合起来,真正要解决互联网安全的很多问题时候,国内有过非常讨论,不管从哪个纬度考虑,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其实很多问题的发生可能是由从业者缺乏风险意识,如果有很好的解决之道的话,监管配合是更加容易的,中国好象诚信缺失,其实是因为缺少约束力量或者机制,我昨晚也在和宋主席汇报,大家作为不同网民,未来征信功能要能够跟搜索结合,比如在网上搜章政华的名字,如果能出现个人评级或者数据不是面向所有大众开放的,我相信,每一个从业者考虑今天要做一个不道德经营行为时候,都会想到对公信力产生的影响,从我们今天来讲,百度一定要做专业的事情,百度的优势和价值还是对用户的了解和对流量分发功能。百度基于大数据流量,希望帮助传统金融行业机构,而不是自己本身颠覆金融行业机构。
我就讲到这,谢谢!
主持人:谢谢章政华先生!章先生从一开始就谈到敬畏之心,其中做人就应该有信仰、敬畏,对自然、对人类、对他人、对社会的敬畏,这是为人之本,做金融,尤其应该是这样。章先生讲到百付宝做金融的出发点就是抱着敬畏之心为客户服务,借助于百付宝优势,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信息和思考。他刚才提到一个数据,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使用这块,在百付宝业务客户群里有60%以上客户来自于二三线城市,这是之前没有想到的,我们以为只有大都市里时尚一族才会玩这些,没想到二三线城市有更多人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今天上午彭冰先生讲到技术会改变,其实制度改变的同时,技术的突破可能会引发制度的改变,甚至技术的改变先于制度的改变,普惠金融难以做到,通过技术做到了,对我们有很大启发。他还谈到他们自己做的过程中的做法,比如全行业参与安全交易风险,以及怎么样使得搜索手段跟传统金融结合起来控制风险,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从一开始就有这样的理念,一直勇敢的往前走,一直在探索和前进,非常好,感谢章先生的演讲!
说到互联网金融,我们都知道分两块,一块是互联网企业做金融,一块是金融互联网,已有的金融企业也在通过互联网手段创新金融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已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怎么样面对互联网态势下的金融业务?我们听听浦东发展银行发展战略部总经理李麟先生的演讲,有请!
李麟: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我一定完成任务,但是今天首先要面对我的上级,还有我老师,今天来了好多高校的老师,还有我的同行,我以前的老东家和现在的心动价都在此。我今天也到了有话要说的地步,但是希望跟任何人都没关,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自负法律责任。
我今天要汇报的是互联网发展需要司法公益,在上帝、同行和老师面前,要有感恩之心,这个环境的发展到了不可不关注、有话不可不说的地步,为什么这个话这么说呢?我们现在有一个感觉,有些地方感觉安全,但是大家没有安全感;有些地方感觉不安全,但是大家很有安全感。前提是什么?就是制度安排和司法公益。我举个例子,最近,股市很安全,制度设计很安全,但是大家没有安全感,资金不向股市流动。但是,尽管理财信用风险有违约,但是大家有安全感,全民买理财产品,这次宏观调控,我们是紧货币,但是出现的情况是宽信贷,泛信贷理财,为什么?尽管信用有违约,大家有安全,为什么会这样?完全阳光、公开和司法正义主导的环境,最近理财产品卖的相当好。
沿着这个主线往下说的话,在解决互联网这个问题上,不管新金融也好,老金融也好,还是已经在做的,还是将来做的也好,我觉得环境可以造就企业的未来,比如,我刚去了南宁,南宁那个地方插根竹子都可以长成参天大树,在北方,即使一根树苗,冬天也不一定能过冬,我觉得制度比技术更重要,是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一个好的技术,能不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首先,我觉得是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不是好技术,好技术加好环境肯定可以,一个传统的技术,如果遇到好环境,老树也会发新花,大家也不要小看传统这块,理财卖的好,说明这一轮强总理、温刺激。判断的第一点,互联网技术是不是一个好技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个世界需要不需要司法公益,两个世界是大家了解的,一个是精神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但是现在兴起了一个比特世界,比特世界的人跟我们现实世界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样的,我是做行业的,我很清晰,所有的行业领域只有ICT行业是技术推动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个行业很可怕,不是你想怎样,而是ICT工程师说了算。我举个例子,大家没用过BP机,这个东西出来了,模拟出来以后,BP机全消失,大家还是留恋的,但是没办法,大家对大哥大有印象,强制性的,从大方块大哥大走到摩托罗拉翻盖一代的大哥大,到后来1G时候,这个技术非常可怕,现在是4G,中国人手机是最多的,不下10部,什么原因?技术决定,这个技术确实体现的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不是我们自己想到,而是ICT技术工程师推动,他对未来世界的描绘是什么样的?第一,未来世界是宽带世界,以前跑数字,现在跑影像、数字,将来跑思想。第二,未来是移动社会,大家可以不见老婆、孩子,但是谁的桌面上都摆着手机,以前外事谈判规定不能用手机,中国人就是挡不住,现在老外也整天把手机摆桌面上。第三,未来是什么?是移动宽带社会,移动宽带社会就是做到人机并翼,将来也是在比特世界去生活,比特世界现在有比特币,比特世界有银行,比特世界有我们所想象到的任何东西,但是,比特世界和现实世界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实世界有司法、司法公益,比特世界有没有立法?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不能一一对应,今天越抽象可能大家感觉越抽象,比特世界有梦回唐朝,国王有嫔妃三千,有兵部、礼部,问题上线上国王能不能来到线下,线上的能不能来到线下,来到线下,能不能见嫔妃,线上嫔妃给皇帝行礼,线下见到的话,行礼不行礼,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如何统一?这就是当前面临的普遍问题。我们可以知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O2O模式肯定是未来的趋势,4G以后,线上和线下,线上到线下、线下到线上,大势浩浩荡荡,不可逆转,突出问题是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的统一,司法是不是一致。我问皇帝敢不敢来到现实世界?他说不敢,为什么不敢?第一,线上嫔妃并不都是女的,线下, 在司法公益情况下,人的身份不能改,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在线上,是注册的,不是实名的;第二,愿意不愿意见嫔妃,风险很大,为什么?照片上的嫔妃不是实际的嫔妃,退休的公务员很多,这就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为什么我们要在比特世界强调司法的作用?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有突出的特点,有两大特点:第一,边际成本为零;第二,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它的优点是强大的,但是,缺点太强大了,互联网技术没有边界,金融的资金没有国界,一个没有边界,一个没有国界,产生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我经常举克隆的例子,可怕不可怕?首先是好技术, 只要不克隆人就不可怕,它的司法和伦理的底线在哪儿?这个问题没解决,第一,技术和伦理、规范、司法正义第一点要考虑的是定性问题;第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在现在不对称的情况已经大量的存在,一方面来讲,互联网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第二方面,互联网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果我们这个世界是0、1比特主导的世界,我们常人包括金融机构做ICT的人是无能为力的,分三个层次,IST、ICP和应用,如果信息全是斯诺登掌握的,我们这波人全玩完,这类人可能是潜在的无冕之王,如果没有司法正义保护的话,全放在阳光下,为什么有些领导人把钱埋在地下?也不存银行,更不会上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就是这个问题,高手自在民间,总能知道你在哪里,而且这个已经是公开秘密,只要IT顶尖人下功夫,大家无可遁形。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不对称是常人,但是导致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是非常人,他们是无冕之王。靠司法以暴治暴,找都找不到,这个人干完坏事,你都找不到。
第三,司法公益发挥作用的几个重要领域:第一,线上、线下打通问题,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如何统一,线下一夫一妻制,线上嫔妃三千,线上皇帝在线下当皇帝,怎么统一,线下人民银行、比特率发行当局跟线下皇帝人民银行怎么对接?这些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第二,不管是传统金融也好,还是互联网金融也好,必须回归行为的本质,行为本质是什么?不能派生一些常人听不懂的话,国标规定22个门类、96个大类,哪有一个新型行业, 要是金融就是金融,我们都是一个行业,要是ICT就是ICT,门类很清楚,互联网上男和女可以变,现实中,要么为男,要么为女,就这两条路,男人有男人的责任,女人有女人的权利。第三,回归监管,各个行当都有各个行当的规范,ICT可能要加强立法,斯诺登之类的后续这些肯定需要;二是金融行当的规范很明确,为了把金融行当放在阳光下,银监、中央纪委一年要处理多少金融案子,自己自查,自己清理,如果真的是ICT行当,你的自查自律有没有落实?第四,对于一些极端性的操作和规范必须加大刑法而不是民法,比如钓鱼软件,在座各位正式企业都不会干,但是网络黑手、黑客就是WiFi或者什么,你有什么方法,他全能破,打到他不敢为、不敢想、不敢做,打到他倾家荡产,不管是新金融,还是以前做的老金融,还是我们的未来,这样才能有一个晴天的。
最后一点,关于技术的进步,技术进步决定未来,这个技术要有一个良好的容错的机制,让老实人不吃亏,让一个善意的债权人、善意的行为人、在网上弱势群体机构都受到保护,金融机构包括在座的应用端这块全是弱势,跟工程师相比都是弱势,现在没有破不了的APP,我们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我们要加快这个行业的发展,也需要立法,比如移动金融,浦发搞的比较多,但是如何做到手机和人的并翼,现在手机号带号转网,做到号机为一;二是手机技术硬件指纹技术是不是要促进发展,做好机号为一;三是做到人机为一,见机如见人,这些全需要技术安排,需要制度来促进。非常感谢大家!谢谢!
主持人:谢谢李总! 刚才大家看到了,李总一直站着,我们几个都坐着,大家也坐着,他为什么站着呢?他说感恩、敬畏,刚才一直在讲敬畏,他为什么站着?跟他的出生地有关,我们俩是老乡,陕西的,陕西什么地方呢?户县,在秦岭脚下,秦岭脚下是中国长安,是13个王朝最早文明发祥地,五千年文明和三千年历史都是从那开始的,今年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的年会由我们学校承办,会长恩准这个会放我们那儿,我把长安、西北政法说一下,来自于长安,欢迎大家到西安参与我们2014年的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我们一定做好服务工作,当然,都会像他那样站着。我刚才在认真听,也在认真记,李总讲的非常好,从传统金融企业到有话要说的时候讲起,说的非常好,要有感恩的心,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传统的金融是在线下,今天在线上,以及线上和线下的融合,人类面临着这样一个新的发展局面,传统讲两个世界,毛主席有三个世界理论,他今天也提出三个世界理论,有现实世界、精神世界、比特世界,三个世界理论无敌于天下。在比特世界里,01皇上这样一种做法对现代人们提出了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既生活在现实世界里,又遨游在精神世界里,
但是又不能脱离开今天正在经历的或者逐步在放大甚至影响着我们的比特世界,也就是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全方位的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尤其是金融生活,在金融生活当中,强调技术的发展是革命性的变化,但是,革命性变化必须有制度保障,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可能克隆人就出来了,克隆人出来会是什么?人类的灭顶之灾,人类给自己挖掘坟墓,人类给自己找到了掘墓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线上和线下对接,也就是如何打通现实世界和比特世界之间的通道,又讲到怎么做,回归到金融本质和监管,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极端的虚拟世界当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反人类行为要加大制裁和打击,尤其是要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谢谢李麟总经理的演讲!
不管是三个世界中哪个世界的,最终还得回归到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中有各种各样的人物,有经营者,有中介者,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还有监管者。下面,有请现实世界以及三个世界的监管者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黄福宁处长讲讲他对互联网金融安全和监管方面的一些思考,大家欢迎!
黄福宁:谢谢各位老师!
刚才,强教授说我来自监管部门,其实我今天完全讲点个人的思考,不代表我们的部门,也不代表银监会。
我们今天讲的话题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安全。金融安全的落脚点还是放在金融风险的防控上,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会有风险,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所以,既然讲金融安全,还是要讲金融的风险,金融的风险,只要能够做到可防可控,就应该说是安全的,或者说用行业内常讲的话,只要风险是可识别、可计量、可监测、可控制的,那就认为达到了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防控已经达到目的了,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互联网金融跟金融安全或者金融风险,主要因为互联网是一种新兴技术,要说新,已经不新了,已经多少年了,只是和金融结合可能是比较崭新的,作为一种技术革新,对于法制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在人类历史上也不是第一次,法律制度千百年来也应对了很多次技术的挑战,比较基本的观点应该是法律对于技术革新应该处于技术中立的态度,法律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作为一种交易活动,我关注的是这种交易活动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活动下风险在哪里,当事人为此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至于你用什么样的技术方式完成这项金融交易,我觉得这不是法律关注的一个核心或者重要问题。法律要秉持中立的观点才能允许当事人或者市场通过不同的技术途径完成交易,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刚才李总讲线上、线下世界怎么统一,不管线上还是线下,法律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只是只有当线上世界影响现实世界时候才需要法律干预,如果完全虚拟世界,既没有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产生任何影响,法律是否干预本身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对于法治来说应该是一种技术中立的态度,民事法律也好,监管法律也好,至于采取什么技术做金融都应该是允许的,都应该采取一视同仁的相同原则。
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风险管理带来什么样的挑战?传统风险分析的框架基本上可以适用,就银行业来说,银行业讲风险,有人讲八大风险,有人讲九大风险,最主要是金融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等等,就互联网金融来讲,摆第一位的可能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最突出的是两点: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二是资金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想做互联网金融,首先要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也就是百度百付宝老总刚才讲的,怎么样发挥自己这方面的技术长处,甚至不惜花重金收购一家企业,这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做这个工作,后果非常可怕。今年2月份,曾经是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网站MT.GOX突然宣布破产,为什么破产呢?网站上有一个漏洞,这个漏洞造成什么呢?客户提取一个比特币之后,网站没发觉,还可以进去,有黑客发现了这个漏洞,反复提取比特币,把客户存的74万比特币提光了,自己拥有的10万比特币也提光了,他的最有价值的资产全没了,只能申请破产。信息安全是我们做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前提。除了信息安全以外,法律需要关注资金的安全,不管参与什么样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客户作为资金的融通方,资金到真正的资金使用者之间或多或少会有在途期间,怎么样保证资金安全?这可能是互联网企业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如果客户融通方,如果是客户资产,通过什么样的法律形式确保这笔资产在客户名下能够按照客户意愿支付给客户指定的资金的使用方,这是在途资金的问题。你怎么样确保是你的客户发出的资金转帐指令?要建立一套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当客户资金存放在现有金融机构或者银行客户时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帐户和银行帐户之间怎么关联?怎么样识别客户?怎么保证是你的客户发出的指令?也保证是你的客户因为这笔交易所发出来的要求转给某一个指定的资金使用方,这是我们需要解决或者需要关注的关于资金安全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客户的信息安全,还是客户的资金安全,总的来说,在风险管理上都可以认为是操作风险问题,操作风险的问题要让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我说的商业模式帮你客户打理金融业务,做到言行一致,我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中间不会出差错。
除了操作风险之外,接下来要考虑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谓的战略风险,用这个词也许不太贴切,我想说商业模式问题,刘教授刚才讲到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问题,由于我们是互联网金融,特性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家标榜的这种互联网精神就是每一个人在互联网中都可以成为节点,成为一个中心,或者说网络是去中心化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很多自媒体,大家都以自己为中心,自己可以取代原来的中介地位。放在金融领域来说,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去中介化,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其实传统金融也有去中介的形式,比如民间借贷也是资金的使用方跟资金出让方直接达成一个协议,其实也是一种去中介化。即使在传统的民间借贷领域,实际上也有很多民间借贷中介,他们作为职业的放贷人,在资金出让方和使用方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个,中介的出现有必然的经济的合理性,或者说有制度安排的价值所在。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有相当强的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投资时为什么会更多的选择借贷而不是选择股权投资,因为我们希望把风险留给使用方,让使用方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我们不愿意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之所以能够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挥作用,就是因为银行把贷款人的风险全部兜了下来,对于存款人,能够保证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所有信用风险都由我银行来承担。也就是国际组织讲的,银行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信用转换跟期限转换功能,只要承担了这两个功能,就应该说发挥了银行的功能。即使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这种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刘教授刚才讲到互联网金融是不是真的降低了对称信息不对称,这也是值得探讨的,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都是陌生人情况之下,怎么能够放心的把一笔钱交给你根本不知道的另外一个人,你都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也不知道用资金干什么,只要还存在对风险的担心,信用中介就是有价值的。
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够完全去中介化的话,我们就需要考虑还会有谁来承担中介的功能。比如类似P2P网站,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中介的功能,只不过按照现有法律框架不能发挥信用转换的信用中介功能,事实上也发挥了信息中介的功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对借款人的信息做一定的筛选,甚至是对出让人的信息做一定的筛选,事实上也有一定的信用核查职能。如果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去中介化,那么,只要不去中介化,我相信传统的关于信用中介监管的法规甚至一般的民事法规应该还是继续适用。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去中介的办法的话,在能够去中介的情况下,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我们需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保证资金融通方在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完成金融活动,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跟金融安全最主要的落脚点还是落在金融风险问题上,金融风险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制度基本能够适用,只是由于技术的进步我们可能需要针对技术带来的挑战和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做一些相应的调整,相应来说就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给我们提出的课题。
谢谢!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黄福宁处长的发言中讲到金融风险的控制其实还是基于最基本的金融风险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怎么样控制金融风险?他提出互联网条件新的金融风险跟传统上的金融风险没有区别,人类历史上发生过多次技术革新对法律制度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又一次而已,在这样的观点之下,回应了刚才李总提出的问题,线上线下如何打通?如何完善?黄处长也给出了结论,还是法治和监管,通过法治以及法治下的监管打通互联网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对互联网技术采取什么态度呢?无论是学界也罢,还是业界也罢,监管界也罢,他提出采用技术中立的理念和思维,在这样的理念和思维之下,业界以及监管界要考虑风险在哪里,主要是操作风险和信息安全以及资金安全的问题,尤其是提到了新的互联网条件下身份识别系统,传统靠折边对角识别,后来发展到密码识别,互联网条件下有了更新的识别手段,要加强技术改进。另外,回应了关于去中介化的问题,大家的结论基本一致,虽然在互联网条件下会点对点的进行多种多样的金融活动,但是,由于金融风险始终是存在的,金融中介也是不可能消亡的,进一步的说,传统的银行业在互联网条件下会改进和完善,但是不会消灭,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真的是这样,只要有金融风险存在,那么传统的金融业(比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永远不可能消亡,原因是什么呢?源于需求,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有些人如果想投资到股市上,他会看报纸和财报,会搜集各种信息,有些人把钱往银行一扔,光拿利息就行了,风险由银行承担,这部分人永远存在,有两类人的需求价值,对应这样的需求,必然有这样的金融机构,比如互联网金融和传统的金融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当然,有人说如果去中介化,将来金融监管机构就不存在了,或者少多了,监管机关也不会甘心,监管有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我们越来越多的转向行为监管,只要有这样的行为,照样可以监管,这个问题肯定不是我们所担心的。重要一点在于要保障安全、控制风险。在现有的前提下,黄处长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只是需要一些调整、修补和完善。
这个单元的四位嘉宾都进行了发言,现在开放一下,在座的各位嘉宾有没有参与讨论的?可以给他们四位提问。
嘉宾提问:我是中国银行法律部的徐颖,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论坛。我有一个问题想提给银监会的黄处长,10号文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了一个新的规定,讲到银行要与第三方业务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时要建立双重因素验证,一种物理网点,还有一种电子渠道,还有一种其它有效的方式,我想请教两个问题:第一,哪些可以算做其它有效的方式?第二,在电子渠道验证时,10号文要求双重因素验证,一般情况下,什么样能够符合双波因素验证条件?
黄福宁:谢谢你的问题!
我只是谈我个人的观点, 坦白地讲,这个文也不是我写的, 我只谈谈自己的理解,也不代表部门意见。
刚才,银行跟第三方支付合作时,怎么样确保银行能够确认是经过客户允许从客户上发放的资金,你讲到其它渠道,正好回应了我刚才的提到,对于任何技术,法律都应该持开放态度,我们现在知道有物理网点和电子渠道,也许我们不知道将来还有什么样的形式,任何法律都会持开放的态度,允许创新或者探索一些新的方式,但是,我的要求是一样的,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关联时要有确认。
你讲到双重因素的问题,这是各个银行提出的一些做法,为了保证安全,需要通过双重因素,通过某一个因素的确认之间能够产生交叉验证,至于采取什么样的交叉验证方式,我想这个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应该通过多种渠道的确认之后互相能够验证,从而确认支付意愿是你的客户的意愿,法规本意应该是这样。谢谢!
主持人:这是一个很现实的政策问题,而且黄处长也做了非常圆满的解答。
嘉宾提问:我是小牛资本的张翔。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黄福宁处长,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现在遇到了一个趋势,整个P2P平台必须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在具体业务中,有银行、有第三方支付,对于托管的技术要求和承担的责任,目前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不是很明确,我不知道黄处长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考虑或者方向性的内容。
黄福宁:坦白地说,其实我也不负责P2P法规的制定。我刚才也表达了这个意思,不管做什么样的金融,特别是在P2P情况下,你标榜的是你客户资金的出让方跟使用方都是互相直接交接的,你这边只是平台作用,在途资金这块怎么样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我们也知道,去年以来有所谓的P2P“跑路”等等提法,你刚才问托管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我刚才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托管最重要的是这笔资金在进来之后能保证没有客户支付要求的话你不应该自己挪用,或者说自己不能放到别的投资项目上去,问题是托管机构跟P2P之间应该签订什么样的协议,以落实要求,这可能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款或者合同条款问题,可以详细探讨,指令的发出、资金进出帐户的要求怎么设计,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谢谢!
嘉宾提问:请教刘教授一个问题, 刚才说到双因素认证这个问题,比如我这边输密码,那边有短信通知,双因素只是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并不能达到电子签名法上可靠的电子签名效力,它们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就出现一种情况,假如达到双因素,但是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不当于手写签名,这时候如果出现风险,民事责任应该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刘春彦:关于民事责任,我暂时没考虑到。回到基本的民事法律,不管是已有的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它都是一种交易的方式,交易方式要回归到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经过验证,我看到很多银行都是这样的,经过密码认证的都视为合法交易,这种方式是不是能够免银行的责任?我还是有一点异议。但是,从商法角度来讲,可能是合法的交易。
主持人:谢谢!按照时间安排,这个单元的时间到了,提问也就到此结束。
非常感谢第一单元的四位演讲嘉宾的演讲和三位精英的提问!第一单元还是非常成功的,互联网金融最终是金融安全,金融安全要带来幸福和安宁,但是大家都要敬畏和感恩,否则就黄了。
谢谢大家!
主题论坛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主持人:首先,感谢到现在还没有离开会场的嘉宾们!请大家继续坚持到最后。
首先,邀请发言嘉宾到主席台就坐,他们是:黄震、陈剑、吴景丽、吴显勇。
现在,进行下午第二单元的讨论,王会长精心安排了四方面的代表,我们这个单元要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既然是金融问题,理所当然的要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我们想这样安排,每位嘉宾讲15分钟以内,我们多留点提问和讨论的时间,稍微活跃一点。
首先,请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黄震教授做主题发言,大家欢迎!
黄震:感谢王会长!感谢吴老师和在座的各位还在这里坚守!
今年3月15号,我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倡议书,《倡议书》在新华社、中国网等等发布了,觉得在金融消费日益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创新日益普惠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日趋严峻,我做了金融3.15网站,我现在是首席专家,去年,随着金融创新的产品越来越多,同时,很多人忽视了风险,所以,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投诉无门。好在,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很多人自发组织起来建立QQ群进行维权,建立微信群进行维权,建立微博联系进行维权,自媒体给他们提供了维权的机会。由此我想到通过互联网其实是我们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利也很便捷的方式。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事后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才投诉,才要揭露事情的真相等等,可能很多已经无法追回,有些卷款“跑路”了,不知道跑路者跑到哪儿去了,互联网其实不仅仅是事后救济的补救手段,就像律师服务,法官们也想到了,不能等到打官司时候才想起要进行权利的救济,要把思维往前伸,怎么样消费者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保护,甚至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能够有一种权利的意识等等。所以,继续沿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进行思考。
由于互联网平台给我们提供的便捷交易往往是一件事跨界的打通起来,所以,风险的提示往往不足,一些产品开发设计时征求我的意见时,我说还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是否充分告知,交易选择权是否有所提示,风险是否告诉消费者了。我在阿里支付宝支付环境提出了这样的建议。虽然可以打通从支付到基金再到协议存款,你看到的是非常便捷的余额宝,风险提示是不是应该一步步提醒呢?后来有关的产品开发和主管部门同志也认为我的建议有一定道理。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维权手段,也是一种行权手段。我们再往前走,互联网还是一种赋权工具,没有互联网时代,我们没有机会行使很多权利,有了互联网以后,每个人随时随地想着、盼望着和行使着我们的权利,比如知情权,过去我们讲知情权是可能要等发布者给你不给你的问题,有了互联网之后,互联网的第一波是门户网站,门户网站给我们提供很多资讯,不断给我们资讯的过程也就培养了我们的知情权意识,反过来,我学生时代丢了一个学生证,要进行信息公告,在报纸中缝发了公告,那个公告有什么意义呢?连我自己找半天都没找到,信息的可获得性非常差,但是,只要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别人通过搜索就可以搜索到,加上搜索工具,我们的知情权更容易实现了。第二,话语权,原来在传统时代,话语权牢牢控制在我们的喉舌--报纸、电视、广播,有了互联网之后,大家觉得我可以办网站,有经济实力才能办网站,我办了残疾人就业网,已经烧八年了,每年烧掉我几十万,确实不容易,帮残疾人行使一定的话语权,自媒体时代了,每个人开微博,几乎不要成本,每个人开微信,朋友圈里发一下,也几乎没有成本。于是,话语权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同时,微博时代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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