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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 会议简报(下)
日期:15-07-31 来源: 作者:admin
第三单元
 
论坛第三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改革与制度创新”。本单元共有4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高级经济师詹清荣博士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罗梅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问题、矛盾和前瞻》。她认为,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既有的五年纲要存在5个问题:1.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不明晰,司法理论储备不足;2.纲要内容应对性明显,技术性修补有余整体性重构不足;3.具体措施相互抵牾,前后有反复;4.改革落实推进艰难;5.改革的领导机构成分单一,公众、法官、法院主题缺位。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内在的固有的深层矛盾决定的。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司法作为政策工具与司法本身作为目的性价值之间的矛盾。第二,司法本性要求的专业化与群众路线要求的大众化之间的矛盾。第三,司法独立与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之间的矛盾。第四,法官、法院作为改革的主体还是被改革的对象的矛盾。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薛爱昌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近年司法改革评析》。报告人首先交代了研究目的,是对中央的司法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进行解释。接着,报告人讨论了中央司法政策的转向,指出了导致这种转向的三方面原因,并认为,正是这种司法政策的转向,导致了地方司法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作者对地方司法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近年的司法改革是一种通过运动进行的司法改革。报告人继而分析了司法运动化现象的产生机理,分别讨论了司法运动化的组织基础和运行机制。最后,报告人对司法运动现象的未来前景提出了两点判断,即运动式司法最终会流于形式化,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当治理论压倒法治论而占据上风时,司法运动化现象可能再次发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尚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热点案件在司法公信力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为视角》。她从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近年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以美国为例,探讨了司法公信力与热点案件之间的关系;分析和探究了完善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高尚同学认为,以“储蓄”的思路重建司法公信力,能够推动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官群体更加注重个案,尤其是关注热点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通过个案公正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然,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甚至会有阶段性反复的动态过程,但是,只要坚持相信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信用具有“可储蓄性”,法官阶层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就能够对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始终抱有信心并能推动其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宋旭光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二维张力之解决》。他指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的张力是司法裁判的一个困局。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第一,多数案件中法律与民意不存在绝对冲突;第二,依法裁判既非僵化的形式主义之概念,也非怀疑论所言的神话迷思。法律作为弹性秩序,在允许裁判者在坚守依法裁判之法治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尊重和吸纳民意中的正当要求,努力兼顾二者。法学方法论是测度这样一种弹性限度的工具,而论证负担的给予和司法程序的安排为其提供了理性和制度保障。
在本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几位教授和同学向四位报告人提出了若干问题。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张文显教授向四位报告人提问:“现在有一种说法:就创新而言,人民法院的几个改革纲要,四五纲要不如前三个纲要,三五纲要不如前两个纲要。你们是否认同这个说法,如果认同,你们的依据何在?”
罗梅同学回应说:三五纲要在部分具体措施上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四五纲要目前还未见到全文,目前作结论为时尚早。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向高尚同学提问:“现在主张有错必纠,在我国,轻罪重判等等都被算作错案。坚持有错必纠以及法官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是影响很大?”
高尚同学回应说:有错必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张保生教授提问:“刑事诉讼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推定无罪,疑罪从无,有可能错放,如果错放,是不是违背有错必纠?如果仅仅只是重罪轻判,如何判断是错案?对和错的标准和依据何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郑成良教授指出,有错必纠完全违反司法规律。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错都不应纠正,而应是有选择性的纠正。有错必纠的情形应当是:第一,刑事审判中发生冤案。第二,审判程序出现了问题。其他错误,只要是中立裁判,不能有错必纠。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贾宏斌同学提问:“提到司法公信力,应该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什么好的措施?”
高尚同学回应,对其文章的要点内容作了进一步阐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志勇同学提问:“法律人之治与法律之治、民意诉求有什么关系?这几个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
宋旭光同学回应说:讲法治,更多的是法律之治,而不是法律人之治。法律推理、解释最需要的是依据社会常理,因而常人的司法推理应当受到尊重,法律人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确性、权威性。
杨春福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罗梅同学的文章从历史回顾以及问题背后的矛盾分析来写,立意很好。从写作的角度来看,第四部分与前三部分脱节,有些观点的论证缺少辩证法思想,比如,在对员额制的分析中,只看到问题而没有看到其积极方面。薛爱昌同学的论文有三方面问题:1.文章对司法法治化等基本范畴的使用不是很明晰;2.缺乏相关素材的支撑;3.文章的关键词使用欠妥。高尚同学的论文使用了经济学中的“储蓄”概念。但是,“储蓄”这个概念被借用到司法当中用于分析时要注意其适用的准确性。希望能够从一般现象的描述走向司法实践当中。宋旭光同学的论文理论性较强,该文试图从方法论角度去分析得出结论。文章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文章提出的主张缺乏可操作性,很多观点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文章最后提出的建议对于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要求过高。
詹清荣博士在评议中表达了对四位同学发言的感受,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四位同学都围绕现实问题进行思考;第二,都注意了理论联系实践,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基本精神:基本理论不能代替实践,理论应该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第三,都具有批判精神,尤其是具有自我批判的精神;第四,都运用了量化比较的研究方法;第五,都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见解。詹清荣博士还对关于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明确司法文明的内涵,司法文明是指引司法建设的根本精神;其次,在加强司法机构改革研究的同时也要注意研究立法的完善;再次,要解决党与司法的关系,解决司法究竟应该为谁负责的问题,以指引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高其才教授在本单元的总结中指出,四位年轻的博士生面对现实,发现问题,认真思考,无论是对四个改革纲要的思考,还是将司法作为治理的一个角度来探讨等等,应该说,都找到了我国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他同时提出三个问题:第一,题目过于宏达。应把问题意识理清,更细化地阐述问题。第二,文章过于单薄,理论性不够,需要加强理论论证的缜密性、深入性。第三,在发言的时间控制方面需要加强。
 
第四单元
 
论坛第四单元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拥军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方法与技能”。本单元共有4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钱大军教授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韩振文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司法假定的形成、功用及其偏差监控》。报告人指出,整体性司法裁判并非建立在纯形式逻辑分析上,而是奠基于对司法假定的完满性把握上。认知心理学的阐释为司法假定的形成过程提供坚实的科学依据。在理想运作情境中,裁判文书可被看作司法假定认知功用的逻辑化展示;而在现实运作情境中,司法假定的认知功用因受到管理体制、诉讼模式、案件类型及个人特质等因素影响,通常面临修正的可能性。法官若偏执地遵行原先假定的指引,容易发生偏离实际结论的风险,在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重新审视司法假定产生偏差的根源,能够更为有效地把握应对方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王云清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报告人认为,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经常引用词典用以理解疑难词汇的含义。但是,词典的适用无法克服法官在理解、解释疑难词汇过程中的主观性,经常会产生“精确性幻象”。美国的法官们在词典适用上也一直未能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稳定的模式。报告人通过使用SPSS软件对中国法院进行实证数据分析证明,中国法官在词典使用过程中同样无法回避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报告人认为,法官在使用词典作为解释工具时,应将其作为法律推理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并且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经验等语境化的因素来进行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黄泽敏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判决理由之基础类型化探析》。报告人指出,研究判决理由十分具有必要性。他认为,判决理由的基本特征包括陈述性特征、相关性特征、结构上的层级性特征、以及理由之间的冲突性特征和评价特征。其中,陈述性特征和相关性特征形成了一个判决理由之所以为判决理由的最低成立标准。依据这些特征的类型化理由包括: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适用理由(归属理由与裁量理由),其刻画了一个完整的判决理由之基本的内在结构。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提供了判决理由间冲突的基本解决方式。肯性性理由与否定性理由反映了判决理由与判决主张之间最基本的关系——肯定性关系和否定性关系。这三对理由类型是任何判决理由之具体类型化的基础。司法判决的精髓在于判决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唐潇潇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从规则到实践: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兜底条款的适用探讨》。她认为,当案件情况不属于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法定列举情形时,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兜底条款是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时,首先可据兜底条款“类比推理”解释规则,判断其申请理由是否能类比适用法定列举情形。在不能类比适用时,一般推定裁判文书公开更符合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具有当然优先性,在具体个案中,仍有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判断之需要。适用兜底条款时,应根据“类比推理”解释规则,若能类比于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就应当不公开裁判文书;若不能,则再运用公共利益准则和利益衡量方法。一般情况下,可推定公开裁判文书更符合共利益;特殊情况下,需就个案展开利益权衡,做出最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选择。
在本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两位同学向报告人提出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宋旭光同学向黄泽敏同学提问:“黄泽敏同学提的法律权威问题与拉兹的不太一样,黄同学试图借助于拉兹的理由理论来分析判决理由问题,但他对理由的划分实际上与拉兹的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的划分存在区别,黄同学能否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黄泽敏回应:他认为,他与拉兹理解这个问题的出发点以及进路都不太相同,利用短暂的时间也很难解释清楚,希望有机会能够继续探讨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宾同学向唐潇潇同学提问,请她解释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公开需要的条件、行使时间以及如何行使。
唐潇潇同学回应:现在的问题不在于申请司法公开的权利能否实现。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还涉及到效率问题。这些问题在其论文中都已经得到体现,当然有很多问题还没考虑周全。
葛洪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这四篇论文总体上来说探讨的问题比较前沿,而且在理论上下了很大功夫,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钻研。具体而言,第一、二位报告人的背景相近,主要探讨司法方法问题,就是案件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正确的处理到底是什么?处理司法裁判的传统思路有两种,一种思路是,任何一个语词都对应一个客观实体,由此,依据科学、形式逻辑,按照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东西就是正确的。但是康德之后,这个思路存在问题。认知心理学不把理性作为形成正确认识的依据,它强调的是直觉而不是理性。但是直觉比较混乱,把它作为司法假定的依据并不可靠。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假定问题,很有新意。韩振文博士生文章的问题在于,偏见不同于偏差,偏见是人固有存在的,但偏差不是。可以对偏差问题进行更为恰当的论证。从假定提出司法裁判的结论,这里面其实存在矛盾。王云清同学也是从这个思路出发。在司法裁判中,词典在司法过程中到底起到何种作用?如果裁判者真正独立裁判,他对词典、词义的选择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选择会导致多样化的裁判结论,那么,语词的正确性如何保证?可以再运用语言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黄泽敏同学的文章借助拉兹的理论来谈法院判决理由问题。中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从不讲理到讲理的过程,司法裁判过程中区分了很多具体细致的理由。问题在于,谁来去判断哪种理由更为重要?如果法官认为重要,检察官与之发生冲突怎么办?
钱大军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举办学术论坛的目的在于提升论文质量。这几篇论文的研究回到了中国语境,回到了司法的最基本问题。报告人的研究都很好地展现了学术研究方法,王云清同学还运用了软件分析这样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文题不一致,结构上存在偏差。王云清同学的论文应当更加明确“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处理好实然性和应然性之间的关系。韩振文同学的论文对于认知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使用存在一定问题,司法假定的地位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黄泽敏同学的论文采用了类型化的方法,需要注意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区分是否正当。唐潇潇同学的论文是否体现了从规则到实践等问题也要进一步明确。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主持。
闭幕式第一项内容,是由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黄文艺教授对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十年进行回顾与总结。
黄文艺教授总结了历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特色、良好传统,并对论坛的前景进行了展望。他认为,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特色体现在六个方面:起步早、参与广、层次高、论题热、效果好。起步早体现在,论坛在所有法学二级学科的博士生论坛中最早举办,可谓开了先河。参与广体现在,论坛的成员单位、博士生来源及主办单位广。层次高体现在,参与论坛的博士生学术能力、层次比较高,专家队伍学术资历高及论坛接待安排规格高,论坛参与资格标准严格及组织安排严格。议题热体现在,论坛以当下法律实践、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作为议题。效果好体现在,论坛实现了学术交流功能、人才培养功能、增进友谊功能。他指出,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是新一代法学理论博士生及青年学者的孵化器。论坛良好传统的内涵是学术为本、学生为主、平等交流、共同参与。论坛始终以博士生、博士后为主体;以学术交流为根本精神;老师与博士生处于平等交流的地位;论坛得以成功举办十年,离不开法学理论共同体的合力协作。黄文艺教授将对论坛新十年发展的期待归纳为六个字:更优、更新、更强。更优体现在,筹备组织水平更优、学术质量更优。更新体现在,采用更好的组织模式,学术创新空间可以更大。更强体现在,加大论坛宣传力度,吸收国外专家和博士生参与,使论坛的国际影响力更强;出版论文集,提高论坛的学术影响力。他坚信,随着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改革的不断深化,莘莘学子们对法学理论和司法文明的研究热情将蓬勃而发,各成员单位也将更加精诚合作,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必将迎来更为辉煌的新十年!
闭幕式第二项内容,是颁发论坛优秀论文奖和优秀论文提名奖。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红臻副教授代表论文评审委员会宣读了本届论坛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名单。优秀论文奖获得者是: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韩振文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假定的形成、功用及其偏差监控——一种认知心理学的方法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生王云清同学,论文题目为《论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高翔同学,论文题目为《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宋旭光同学,论文题目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基于弹性法律秩序的方法论反思》。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是:四川大学博士生李鑫同学,论文题目为《人民法庭:司法改革的末端与前沿》;吉林大学博士生薛爱昌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近年司法改革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林群丰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困局的法社会学阐释——基于社会结构视角的分析》;浙江大学博士生张健同学,论文题目为《刑事司法转型与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百年来浙江省龙泉市为中心的表达》。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姚尚贤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逐与单一效忠——以民国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为例》;吉林大学博士生罗梅同学,论文题目为《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比较:问题、矛盾和前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生,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为获奖的各位同学颁奖。
闭幕式第三项内容,是举行会旗交接仪式。
本届论坛主办方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代表冯含睿同学将论坛会旗转交给下届论坛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代表宋旭光同学。
闭幕式最后一项内容,是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生致闭幕词。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论坛组委会并以组委会主任的名义,为各位同学踊跃参与和高水平报告,为各位专家亲临指导和精到点评,为全体参会人员的科学探索的学术精神,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和敬佩。向获得本届论坛优秀论文奖和提名奖的同学再次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的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向本次论坛组委会的全体同志、秘书处的全体同学、会务组的全体成员和志愿者,表示真诚感谢和崇高敬意。他指出,围绕本次论坛主题,各位论文作者、大会报告人和自由发言人作了充分准备,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场上,以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政治热情,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学术动力和理论兴趣,求真务实地撰写了一系列水平较高的论文,作了很有深度的发言,会上会下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论坛达到了创新理论、交流学术、提高能力、增进友谊、参与实践的预期目标。他强调,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把本次论坛和明天理论研讨会的成果,及时转化为研究和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学术资源,使本届论坛和本次研讨会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他指出,明年的第十一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将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期待在新的起点上,论坛在理念上、模式上、机制方法上有新的创新,期待更多的法学理论博士生同学参加明年的论坛。最后,张文显教授宣布,第十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第二届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圆满结束,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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