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底,中国建立了新一轮的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然而,国家发改委以特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PPP框架与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框架之间出现了内涵与外延、法律性质、争议解决、合伙伙伴选择程序等多方面的法律冲突和困惑。厘请特许经营、政府采购和PPP模式三者的关系是PPP立法的重要前提。特许经营强调行政许可,与政府采购在相关市场的可竞争性与适用范围上存在根本区别。PPP模式强调利用私人资本,物有所值与过程监管。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框架无法适应PPP模式的实际要求。PPP立法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和PPP公共服务采购两种形式。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of China(16CFX017)
作者(Author): 魏艳;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