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弥补了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诸多方面的不足,但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在进一步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应突破狭隘的强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束缚,着重在理念上处理好野生动物的生态属性和资源属性之间的关系,在保护范围上突破"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标准,完善以栖息地为中心的就地保护措施,明确移地保护的限度与人工繁育的边界,以此形成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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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于文轩;Li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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