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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关键词(KeyWords): 认缴制;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公司自治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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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袁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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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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