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立法者亟需解决该制度在试点期间存在的概念不清、规则不明的突出问题。厘清该项改革的内核,应当区别于自首、坦白和如实供述,"认罪"必然要承认指控事实和罪名,"认罚"是包含量刑建议在内的刑法评价后果,并在此前提下建构动态从宽体系;审判阶段认罪自愿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强调实质审查等方面着手;适当减轻负担,调整工作方式,以提高公安机关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式化问题突出;部分地区面临高上诉率的难题,其致因包括过高心理预期值、普通上诉制度缺乏针对性等,较之于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适当限制上诉权是可取方案。
关键词(KeyWords):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审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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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059)的前期成果
作者(Author): 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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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笔者先后于2017年8月、2018年4月和5月,分别赴两个调研城市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主题的调研。两个调研城市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城市,处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是我国推行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与其他试点城市比较,其改革力度更大,积累的经验更为丰富,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更具代表性。笔者将该两个城市分别标注为A市、B市。A市下辖11个区,笔者调研其中3个,分别标注A1区、A2区、A3区,这三个区都是我国推行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验较丰富的地区。B市下辖8个行政区和2个新区,笔者调研其中1个行政区,标注B1区,该区每年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排在全国最前列,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例,自2017年2月至6月20日,该区检察院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1432件,占受理起诉案件总量的52.01%。
- (2)参见郭志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解析与改革前瞻》,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 (3)例如,有刑法学者似乎认可概括认罪的观点,同时将“认罪服判”视作最狭义的认罪。这种“最狭义”的看法恐怕很不恰当,因为该观念实质上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称“被追诉人”)不得提起上诉纳入其中,实则超出了之前诉讼法学者提出的“概括认罪”的范畴,因为后者提出的看法是被追诉人只需自愿承认被指控行为构成犯罪,不包括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参见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 (4)参见刘广三、李艳霞:《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 (5)参见张智辉:《认罪认罚与案件分流》,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6期。
- (6)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 (7)参见邵劭:《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 (8)参见赵恒:《认罪及其自愿性审查:内涵辨析、规范评价与制度保障》,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 (9)参见前引(4),刘广三、李艳霞文。
- (10)参见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 (11)参见徐磊:《“从宽处理”的司法实践扭曲及其规范化路径》,载《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7期。
- (12)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
- (13)参见周新:《论从宽的基本原则及其类型》,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
- (14)参见宋善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样态运行的实证分析》,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5期。
- (15)笔者通过与多个试点城市的检察官访谈,比较清晰地了解到,他(她)们也希望改革顶层设计者可以关注到试点中过分限制不起诉制度的做法,赋予检察官更充分、自主的裁量权来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
- (16)参见周新:《论从宽的幅度》,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 (17)参见前引(5),张智辉文。
- (18)参见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
- (19)参见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 (20)从受访法官的反馈来看,实务中时有发生的情形是,被追诉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但被检察院启动了速裁程序,速裁庭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审查后,决定转到普通庭办理。
- (21)参见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 (22)参见卢君、谭中平:《论审判环节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
- (23)参见史立梅:《美国有罪答辩的事实基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 (24)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载《法学》2016年第12期。
- (25)参见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改革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 (26)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 (27)参见前引(21),姚莉文。
- (28)由图可见,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律师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参与率均超过100%。其主因在于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不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在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中,被追诉人完全有可能获得不止一次律师的帮助,如在看守所阶段已经获得驻所律师的法律帮助,在量刑协商阶段再次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等。在案件数量固定、律师参与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加之同一案件可能存在不同律师在不同阶段介入,可以合理解释比例超过100%的原因。
- (29)参见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 (30)参见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 (31)参见张泽涛:《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现状及其分歧澄清》,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 (32)参见赵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的思考》,载《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 (33)参见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
- (34)参见洪浩、寿媛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迈向理性的崭新课题》,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
- (35)参见赵恒:《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2期。
- (36)参见前引(14),宋善铭文。
- (37)参见(34),洪浩、寿媛君文。
- (38)参见林喜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方样本阐释》,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 (39)参见刘春芳、黄源泉:《论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之运行困境与出路》,载贺荣主编《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45页以下。
- (40)参见前引(3),陈光中、马康文。
- (41)参见前引(26),陈瑞华文。
- (42)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43)参见钱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
- (44)参见黄伯青、王明森:《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演绎与路径探寻》,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 (45)参见周新:《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