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处分自由认定两罪的既遂。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交付/取得的外部形象,抑或着眼于时空特征的"两个当场",都是对处分自由在经验层面的总结和归纳,是证明是否存在处分自由的客观素材。以暴力程度的轻重相举来论证两罪竞合,忽略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背景的构成要件结构,存在方法论上的疑问。
关键词(KeyWords):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两个当场;处分自由;被害人教义学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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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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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陈兴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载《法学》2011年第2期。
- (2)参见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9页。
- (3)参见陈洪兵:《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 (4)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8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3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页。
- (5)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页。
- (6)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0页。
- (7)例如,德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获利,非法以暴力或明显的恶意胁迫……”法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强制他人签字……”俄罗斯刑法规定,“勒索,即以使用暴力或以毁灭或损害他人财产相威胁”。参见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 (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页。
- (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70页。
- (1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9页。
- (11)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
- (12)参见前引(2),张明楷书,第1019页;张明楷:《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8日。
- (13)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
- (14)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23页。
- (1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70页。
- (16)类似观点也往往强调前一个当场。参见蔡勇:《如何理解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手段》,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3期。
- (17)前引(2),张明楷书,第1019页。
- (18)前引(1),陈兴良文。
- (19)参见前引(2),张明楷文。
- (20)前引(2),张明楷文。
- (21)在形式上,这个说法本身与张明楷教授在其早期教科书中的文字表述基本维持了一致,但是实质上的思想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其早期的教科书中,作者提出上述说法是要“区分两罪的界限”,讨论“两罪的关键区别”,但是到了“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这篇论文的时候,张明楷教授认为,自己当初的说法其实并不是在表述两罪界限,而实际上是在说两罪是可以竞合。
- (22)参见蔡圣伟:《刑法问题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2页。
- (23)前引(2),张明楷文。
- (24)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5页。
- (25)前引(8),[日]西田典之书,第235页。
- (26)有日本学者也持类似看法,“本罪(敲诈勒索罪)在根据被害人的有瑕疵的意思决定而获取财产一点上,和诈骗罪有共同之处。”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 (27)Vgl.Rengier,Strafrecht BT I,2017,§11,Rn.2-3;Goessel,Strafrecht BT 2,1996,§30,Rn.2.
- (28)Vgl.Lackner/Kühl,StG B Kommentar,2014,§253,Rn.3.
- (29)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Vgl.Wessels/Hillenkamp,Strafrecht BT II,2016,Rn.714;Maurach/Schroeder/Maiwald Strafrecht BT I,2009,§42,Rn.39;Lackner/Kühl,StG B,2014,§253,Rn.3.
- (30)Vgl.Sch9nke/Schr9der/Eser/Bosch,StG B Kommentar,2014,§253,Rn.8;MK-StG B/Sander,2012,§253,Rn.14.
- (31)Vgl.BGHSt 25,224.;BGHSt 14,386(390).
- (32)参见王钢:《德国判例刑法分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8页。
- (33)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4、582页。
- (34)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性不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要览》(2003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 (35)前引(3),陈洪兵文。
- (3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 (37)Vgl.Biletzki,Die Abgrenzung von Raub und Erpressung,Jura 1995,635(636).
- (3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
- (39)游涛:《普通诈骗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
- (40)参见前引(1),陈兴良文。
- (41)参见前引(3),陈洪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