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王力军无许可证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的启示是:刑事司法应当坚持罪责的实质评价,充分体现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应当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三特征,建立"三要件二层级"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三要件。刑事违法性是行为触犯刑罚法规,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法条文本层面的评价;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实质违法的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人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可谴责性的评价。危害性和可谴责性是在刑事违法性基础上的实质评价,认定的犯罪不仅违法而且有害、有责,方能合乎天理人情。
关键词(KeyWords): 王力军案;罪责实质评价;非法经营罪;犯罪概念;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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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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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 (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 (3)陈兴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 (4)《刑法》第13条后段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就是司法角度的表述,以“但书”为依据认定无罪是普遍的司法实践。参见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20条;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等等。
- (5)参见前引(3)陈兴良文。
- (6)前引(3),陈兴良文。笔者认为,陈兴良教授所主张的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与犯罪的实质评价并行不悖。愈是主张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愈有必要坚持罪责的实质评价。二者位阶不同,功能不同。
- (7)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 (8)陈超然:《论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 (9)参见前引(1),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四)项……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
- (10)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 (11)参见叶良芳:《无证收购粮食行为入刑的法理考察---基于规范论和立法论的双重视角》,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 (12)张明楷:《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 (13)胡业勋、郑浩文:《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2期。
- (14)前引(13),胡业勋、郑浩文。
- (15)原文如此。“李某”似应为“王力军”。
- (16)前引(11),叶良芳文。
- (17)前引(11),叶良芳文。
- (18)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载《法学家》2013年第3期。
- (19)前引(18),田宏杰文,第54页。
-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 (21)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第322页。
- (22)前引(21),张明楷书,第326页。
- (23)车浩:《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 (24)前引(13),胡业勋、郑浩文文。
- (25)参见前引(23),车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