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KeyWords):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分期付款;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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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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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
-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2号民事裁定书(指导案例67号)。
- (4)参见姚欢庆:《〈合同法〉第167条规范宗旨之错位及补救》,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 (5)参见迟颖:《德国消费信贷法规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兼论〈德国民法典〉第358条》,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3期。
- (6)参见前引(4),姚欢庆文。
- (7)参见宁红丽:《分期付款买卖法律条款的消费者保护建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 (8)参见吴志忠:《论我国〈合同法〉有关分期付款买卖规定的不足》,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329页。
- (9)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 (10)参见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
- (11)参见前引(10),刘俊海文。
- (1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 (13)根据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颁布并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今后外商对华投资及办理相关变更将无需取得商务部门的事先审批,完成工商登记或变更后即可,并且可以在相关设立、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极大简化了办事流程。鉴于其效力级别低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之影响尚不明确。
-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 (15)参见前引(10),刘俊海文。
- (16)参见刘胜军:《论商事外观主义》,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8期。
- (17)参见崔建远:《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3期。
-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 (20)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 (2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
- (22)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
- (23)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
- (2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
- (25)参见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 (27)参见前引(23)。
- (28)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 (29)参见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 (30)参见王金根:《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债务人补救权制度研究》,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 (31)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瑞士债务法》第107条、《日本民法典》第541条。
- (32)参见崔建远、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 (33)参见王战涛:《德国民法中的催告制度---对我国债务人迟延的启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 (34)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
- (35)参见前引(29),赵一瑾文。
- (36)参见郭富青:《论商法类推适用的依据、范围和正当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 (37)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 (38)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5-46页。
- (39)参见前引(38),朱庆育书,第523-524页。
- (40)此处所谓异类规则是指与定性相异的规则体系。如该行为属于商事行为而需适用合同法,此时的合同法为异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