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编立法;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物权客体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AZD06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崔建远;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及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 (2)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 (3)参见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 (4)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120条很简陋地承认了典权。但因《物权法》未规定典权,立法计划也无该项制度的设计,所以,如何看待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值得研究。基于《物权法》制定在后且法律位阶高于司法解释的理由,不宜认为中国现行法承认了典权。不过,若站在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层面,承认典权为物权却有价值。
- (5)参见前引(2),崔建远文。
- (6)参见前引(3),崔建远文。
- (7)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51-52页。
- (8)参见[日]末弘严太郎:《物权法》(上卷),有斐阁1922年版,第41页;[日]石田文次郎:《物权法论》,有斐阁1932年版,第22页;[日]柚木馨:《判例物权法总论》,高木多喜男增订,有斐阁1972年版,第43页;[日]松坂佐一:《物权法》,有斐阁1980年版,第12页;[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82年版,第355;[日]星野英一:《民法概论》(II),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1页以下。转引自[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4页。
- (9)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页;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理论发展及经济观点分析》,载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主办:《法律学研究》(第7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页;前引(7),谢在全书,第52页;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48-49页。
- (10)参见前引(8),[日]我妻荣书,第24页。
- (11)参见申卫星:《视野扩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 (12)Baur&Stürner,Sachenrecht,C.H.Beck,Aufl.17,1999,S.342;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申卫星执笔,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第212-219页。
- (13)参见陈华彬:《设立居住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9日第3版。
- (14)前引(11),申卫星文。
- (15)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84页。
- (16)参见前引(12),崔建远主编书,第145-147页。
- (17)韩长赋、张红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政策解读》,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34473/34515/Document/1515220/151522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3日。
- (18)参见前引(17),韩长赋、张红宇文。
- (19)参见[日]神户寅次郎:《权利质的性质》,载《法学协会》(第28卷第10号),第2124页。
- (20)参见[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姗译,朱柏松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36页。
- (21)参见前引(20),[日]四宫和夫书,第137页。
- (22)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7页。
- (23)参见前引(8),[日]我妻荣书,第16-17页。
- (24)参见[日]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版),陆庆胜译,齐乃宽、李康民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2页。
- (25)参见前引(7),谢在全书,第34-40页。
- (26)参见前引(9),王泽鉴书,第62-65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05页。
- (27)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815页。
- (28)参见崔建远:《抵押权探微》,载《法学》2004年第4期。
- (29)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 (3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
- (31)参见崔建远:《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 (32)参见前引(9),王泽鉴书,第250-251页。
- (33)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582页。
- (34)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583页。
- (3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 (36)详细理由,参见崔建远:《确定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 (37)参见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304页。
- (38)参见耿林、戴孟勇、崔建远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26条的修改意见》,载清华大学法学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2003年3月20日)。
- (39)参见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页;前引(22),崔建远书,第528-529页。
- (40)崔建远:《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载《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41)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649页。
- (42)参见前引(3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书,第24-25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4页。
- (43)详细分析,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226-227页。
- (44)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499-500页。
- (45)详细讨论,参见前引(22),崔建远书,第47页以下。
- (46)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