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通过对我国A市B法院减刑程序的运行实践(以1702份减刑裁定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及针对减刑实务人员的深度访谈得到具体数据。2013年以前数据显示,因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被定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较大,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获得较长时间的减刑。该发现一定程度上符合当事人能力理论,即在法律程序中,那些有钱人或有权人由于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序中胜出或占据优势。此外,减刑规范的模糊性和减刑程序的非公开性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减刑阿富贵"的实证现象。2014—2015年的数据显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规则修订及地方试点的合力作用下,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反而表现出陡然下降的趋势,且低于非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我国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的实践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当事人能力理论的普适性,也启发研究者进一步关注中国司法理性化的模式及其可持续性问题。而要走出运动式治理的框架,需寄希望于技术监测进路,而非资源配给进路或单纯的程序机制改良。
关键词(KeyWords): 减刑;“三类罪犯”;司法公平;运动式治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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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错案的认知与行为法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林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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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韩非子·有度》。
- (2)参见郭奋飞:《两次减刑张海提前出狱了》,载《河南商报》2011年4月9日第A14版。
- (3)参见张学荣:《“五毒书记”出狱之后》,载《南风窗》2012年第16期。
- (4)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刑事法学界曾针对“能人犯罪”进行过一场较大的争论,核心争议乃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对于一些涉嫌实施经济犯罪或已沦为经济罪犯的厂长、经理和科技人员等犯罪主体在程序或实体处理上予以从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参见杨兴培、李翔、王春燕:《关于“能人犯罪是否可以从宽处理”的一场刑法讨论——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6期;张建伟、李忠诚:《不智之举:对“能人犯罪”法外开恩》,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时至今日,“能人犯罪可以从宽”这一现象因形式上违反公平性原则已无人坚持,但是,对于“能人”因社会动员能力更强而在程序中获得优遇等实质上违反公平性原则的现象却仍值得进一步关注。
- (5)该《意见》还进一步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 (6)参见徐盈雁:《检察机关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载《检察日报》2015年3月10日第1版。
- (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页以下;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45页以下。
- (8)在中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罚执行程序包括减刑和假释制度。参见《刑法》第一编第三、四章。本文仅研究有期徒刑减刑中的平等保护问题。
- (9)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4期。
- (10)以美国为例,自2000-2014年间的缓刑和假释比例基本维持在65%-70%之间,See Danielle Kaeble,Lauren Glaze&Anastasios Tsoutis et al.,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2014,at http://www.bjs.gov/content/pub/pdf/cpusl4.pdf(Last visited on October 8,2016).其他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德国、日本等)监狱罪犯假释人数也基本维持在50%-90%的幅度内。参见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以下。
- (11)针对我国减刑(以及其他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改革问题,一般有以下四种核心主张:第一,保留减刑权归属于法院的刑罚执行变更体制。参见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二,减刑程序的诉讼化,即强化罪犯诉权,使之有机会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而非由监狱代为申请。第三,减刑程序的公开化,即法院的减刑裁定应采取公开听审的方式进行,而非书面审查的方式。参见陈瑞华:《减刑、假释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樊崇义:《减刑假释程序的理性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四,减刑程序的检察监督,即应加强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功能。参见卢希、卞建林、孙春雨:《检察机关新增诉讼监督职能实践运行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2期;单民:《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问题和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
- (12)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立法推进和制度修改均需更坚实的实证研究支持,并指出“应主要通过实证调查来考察其实际运作状况,看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修法的程度,是哪些制度的、非制度的因素影响了其运行等。只有这样,修法时才能心中有底、有的放矢,修法建议才能祛除不必要的疑虑,也才能正确评价修法。”参见左卫民:《如何打造一部好的刑事诉讼法——以实证研究为视角》,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
- (13)See Jonathan Jackson,Tom R.Tyler&Ben Bradford et.al.,Legitimacy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Prisons,191 Prison Service Journal 4(2010).Alison Liebling,Incentives and Earned Privileges Revisited:Fairness,Discretion,and the Quality of Prison Life,9(1)Journal of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e Prevention 25(2008).Derrick Franke,David Bierie&Doris Layton Mackenzie,Legitimacy in Corrections;A Randomized Experiment Comparing a Boot Camp with a Prison,9(1)Criminology&Public Policy 89(2010).Howard Henderson,William Wells&Edward R.Maguire et al.,Evaluating the Measurement Properties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a Correctional Setting,37(4)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384(2010).
- (14)参见曾赟:《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 (15)See Marc Galanter,Why the"Haves"Come Out Ahead;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9(1)Law&Soc'y Rev.95(1974).
- (16)See Stanton Wheeler,Bliss Cartwright&Robert A.Kagan et al.,Do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Winning and Losing in State Supreme Courts,21(3)Law&Soc'y Rev.1870(2006).
- (17)但遗憾的是,至今该理论模型在监狱减刑领域尚没有得到很好地适用,本文拟进行一个初步的尝试。
- (18)例如,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地方人大立法指数报告(2015)》,在2015年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指数评估中,A市名列前茅;又如,在《A市法治发展报告(2014)》蓝皮书中,A市各项法治指数的表现也比较好。
- (19)2014年A市监狱共提请减刑4500多件,这些减刑案件由A市三个中级法院和一个高级法院负责审理裁定。访谈编号:InterviewP1;InterviewY1(访谈编号设置:InterviewY1,其中Y指代狱警,P指代驻监所的检察官,J指代法官,1为某一类别被访谈对象的序列号)。
- (20)参见《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21)参见王作富、但未丽:《关于减刑制度的正当性思考》,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 (22)减刑之所以必须设立一定的限度条件,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点:(1)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引导服刑罪犯积极改造;(3)保持刑罚一般预防效果的需要。参见陈兴良:《减刑适用论》(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 (23)对于减刑,各国立法所设立的限定条件仅仅是一个合法性幅度,实践中,仍需要监狱执法人员和负责减刑的司法人员根据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进行自由裁量,因此,这在更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微观合理性问题。犹如刑罚裁量一样,刑罚执行(如减刑)的变更性裁量,理论上也应更强调减刑操作的公平性、均衡性等合理性范畴。
- (24)以职务犯罪眼刑人为例,他们可能文化程度较高,在自学考试、文艺表演、现身说法、发表文章等方面能获得更多奖励,因此,减刑相对较快。
- (25)在A市B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不存在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裁定书。
- (26)其他学者的一些数据也辅证了本文的这一发现,例如,代贞奎对某监狱2014年以前减刑情况的数据显示,在254名服刑罪犯中,63名职务犯罪罪犯的平均服刑率(实际执行时间与判决刑罚之百分比)为71.14%;而191名非职务犯罪罪犯的平均服刑率为78.26%,二者存在较明显的偏差。参见代贞奎:《减刑裁量原则探微》,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又如,杨洪梅、陈治军结合S监狱、H监狱2012-2013年“三类罪犯”的减刑情况发现:较其他罪犯而言,“三类罪犯”减刑较快,实际服刑时间较短;“三类罪犯”中,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率较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率远超其他罪犯的减刑率。参见杨洪梅、陈治军:《“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证研究》,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8期。
- (27)访谈编号:InterviewJ1。
- (28)该研究发现乃是基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郯州金水区法院、成都高新区法院等三个基层法院2010年的量刑数据。参见熊谋林:《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基于跨国比较的追踪研究(1945~2011)》,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 (29)类似的报道,参见黄万成:《罚金刑执行情况应作为减刑假释参考因素》,载《检察日报》2011年8月17日第3版;周崇华:《罚金刑深陷判后执行困境》,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14日第5版。
- (30)访谈编号:InterviewY1;InterviewY2;Interview Y3;InterviewY4。
- (31)访谈编号:InterviewP2。
- (32)参见徐盈雁、邦赫南:《张海违法减刑案:揪出“假立功”背后的保护伞》,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2日第2版。
- (33)访谈编号:InterviewJ2。
- (34)参见袁其国:《认真履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监所检察工作的新职责》,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7期。
- (35)访谈编号:InterviewP3。
- (36)参见周斌、李豪:《规范公开有助社会认同黄光裕减刑》,载《法制日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 (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9条。
- (38)参见董坤:《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路径化构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 (39)访谈编号:InterviewP4。
- (40)访谈编号:InterviewP5。
- (41)在黄光裕第二次减刑过程中,法院不仅依据其服刑积分,还通过开庭审理听取证人证言,结合8亿元财产刑执行完毕这一情况,最终裁定减刑11个月。又如,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南勇,自2012年6月开始服刑,直到服刑近4年11个月后方获第一次减刑1年。参见前引(36),周斌、李豪文。
- (42)访谈编号:InterviewP6。
- (43)例如,运动式执法、严打、治理刑讯逼供的模式均带有很强的运动式治理的色彩。关于运用式执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参见吴元元:《双重博弈结构中的激励效应与运动式执法——以法律经济学为解释视角》,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关于严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参见陈屹立:《严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关于治理刑讯逼供的历史梳理,参见陈如超:《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1979-2013》,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 (44)从更宏观的角度讲,在我国,有限的社会资源总量与超大规模社会对国家治理资源的大规模需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集中有限的资源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执政党与政府面临资源瓶颈问题制约的理性抉择。参见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
- (45)访谈编号:InterviewY5。
- (46)“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 (47)相关数据,参见《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6-02-22/00018-29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
- (48)相关数据,参见《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gov.cn/gzbg/201208/t20120820_249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
- (49)访谈编号:InterviewP7。
- (50)访谈编号:InterviewP8。
- (51)访淡编号:InterviewP9。
- (52)See Marc Galanter,supra note 1.Marc Galanter,Afterword:Explaining Litigation,9(2)Law&Soc'y Rev.347(1975).
- (53)Marc Galanter在他的经典论文中讨论了四种可能的改革方案:(1)改变规则;(2)改进司法配置,例如增加人员、法庭投入,等等,从而减少“一次诉讼参与者”接近正义的成本;(3)改进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例如增设公设辩护人、增加法律援助,等等,从而减少”一次诉讼参与者”知悉和利用法律服务的信息成本;(4)改进“一次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能力,例如,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获取非政府组织的帮助,等等。See Marc Galanter,supra note 1.
- (54)司法潜见,主要指在一定案件背景信息和长期职业习惯的影响下,司法人员在尚未结案之前对案件处理结果形成的某种定型化的心理准备和行为倾向。关于司法潜见对司法决策的影响,参见白建军:《司法潜见对定罪过程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 (55)See Henry J.Abraham,The Judicial Process(7~(th)ed.),at 22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比较法学者埃尔曼也指出,正所谓“今日之不同意见是明日不移之判决”,“每一种新的法律见解最初都是由少数所主张的”。[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