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款的规范特性决定了它属于不完全法条。结合其他宪法条款可知,此条款的价值目标在于作为主权代理人的国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范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采掘,并治理由不当利用所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而,对该条款应当作制度性保障解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不但要求立法者对自然资源建构多层级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该制度体系的结构及内容必须符合基本权利保障的现代宪法要求,以使国民能够公平地获取自然资源物,并对之切实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性保障;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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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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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李亚楠:《捡到“狗头金”,到底该归谁》,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9日第11版。
- (2)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
- (3)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321页。
- (4)孙宪忠:《“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悖谬及改革切人点分析》,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 (5)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 (6)参见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 (7)税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 (8)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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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前引(11),卡尔·施米特书,第183-184页。
- (13)前引(11),卡尔·施米特书,第184页。
- (14)前引(11),卡尔·施米特书,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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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参见[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 (17)[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德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
- (18)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368号解释(1994年12月9日)。
- (19)参见陈春生:《“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中关于制度性保障概念意涵之探讨》,载李建良、简资修主编:《宪法解释之理沦与实务》(第二辑),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版,第297页。
- (20)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23页。
- (21)彭诚信、单平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
- (2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 (23)有关不完整规范、定义规范的理论,参见前引(22),魏德士书,第55-63页。
- (2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
- (25)林彦:《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立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 (26)谢海定:《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27)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 (28)参见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载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4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2页。
- (29)李忠夏:《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一场美丽的误会》,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 (30)金海统:《自然资源使用权:一个反思性的检讨》,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 (3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1页。
- (32)Florida Depl.of State v.Treasure Salvors,Inc.,458 U.S.670(1982).
- (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页。
- (3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版,第222-523页。
- (35)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凌有叔等与廖彩芬等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7号。
- (36)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陈学清诉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2013)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30号。
- (3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3页。
- (38)值得注意但又被以往研究者所广为忽略的是,即便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那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5条之规定,狗头金这种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亦属于捡拾者个人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士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既然法律对于“零星分散资源”都允许“采挖”,那对于零星分散的狗头金,岂有阻止作为个人的牧民拾捡之理?法律既然不阻止个人拾捡,那拾捡物自然归拾捡者个人所有,否则天理何在,法理何容?
- (39)《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40)现行气象法对此有规定,参见《气象法》第五、六章。
- (41)[德]萨维尼:《论占有》,朱虎、刘智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 (42)孙宪忠等著:《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3页。
- (43)前引(8),王涌文。
- (4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