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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意见
时间:20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过宽,应适当缩小,即把其主体严格控制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同时,扩大可罚性范围,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贪利性不廉洁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另外,建议取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关于财产性质的限制。

关键词(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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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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