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厂长(经理)应是企业法人的代表
时间:20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厂长在法律上是代表国家呢?还是代表企业?或者是双重身份兼而有之?这个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提出过,也很少有人深入探讨过。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都还是个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个问题的解决又是无法回避的。笔者不揣冒昧,拟从法学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谈谈个人的一些初步认识。笔者认为,厂长的法律地位,应取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只有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上的规定性,厂长的法律地位才易于确定。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黄卓著;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友情链接
    LINKS
    中国法学杂志社 版权所有©2025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1 京公安网备: 11040102700011号
    Copyright © 2025,China Law Society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院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