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期目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有以下新动向: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联结和互动;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及发展等。
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此罪彼罪与一罪数罪等方面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疑罪的基本特征是证据不足。疑罪可分为罪与非罪之疑罪、情节轻重之疑罪、此罪彼罪之疑罪和一罪数罪之疑罪。疑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定疑罪要注意与疑难刑事案件相区别,把握好疑罪的认定标准,掌握好疑罪的处理原则:罪与非罪之疑适用疑罪从无;情节轻重之疑、此罪彼罪之疑和一罪数罪
自清末变法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巨大变迁,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先后受到潘德克顿法学、前苏联法学和日本法学的深刻影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民法自1995年以来虽呈现了正确认识和全面继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可喜局面,但由物权法的制定可知,前苏联法学对中国民法仍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亟待革新意识与鼓足勇气。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详细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各种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从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两种认识——“个案既判力说”和“解释义务说”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习惯法说”,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司法解释中的“立法型”解释可以构成我国以裁判和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它们的普遍效力来源于习惯法并因具有习惯法的品格而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基于此,本文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立法型”司法解释和值得刊登于公
通说以民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组织特征去解释从事复杂商行为的设立中公司,无疑会使设立中公司承担不能承受之重。就发起人的设立动机而言,其目的是为创设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设立中公司而言,将设立阶段划分为发起人合伙和设立中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设立中公司应当被视为设立阶段的惟一主体。设立中公司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并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设立责任。
通过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类似作品,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戏仿作品;并主张,由于戏仿的娱乐和批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基于中国的国情,戏仿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保护;由于电影产品消费的特殊性,保护戏仿还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意义。
本文关于戏仿与著作权的讨论,侧重于数码网络化对法律秩序的深刻影响以及各种创新型制度设计。作者认为,对所谓公平使用原则的考量,必须以严格区分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为前提;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极其强调对作者人格的保护,固然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也很可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信息流通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也可以说,“馒头血案”与《无极》的碰撞,其实提出了一些涉及法与社会转型的根本问题:怎样才能避免通讯技术引起著作权
公共服务既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也是公法研究的时代课题。滥觞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全球公共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法,应当全面回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通过公法变革来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确立公共服务原则,建构公私合作公共服务模式,重塑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制度,以实现公共服务供求关系的平衡,并推动公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从
在法社会学“纠纷三阶段”理论的框架中,社会整体层次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忍受”、“回避”、“压服”、“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等类型。其中,“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缓解因行政纠纷导致的社会压力,维护既有行政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的“审判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存在着吸收纠纷的范围有限、第三者中立
在数字网络时代,传统的著作人身权面临适格性困惑、基本概念模糊、合理性质疑和实施困难等诸多挑战。我国应借鉴他国有关著作人身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完善软件著作人身权的内容、确立著作人身权流转的合同模式、重构著作人身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作者精神权利的传统理论面对世界范围内各国立法的不统一、众多的精神权利的“交易”现象以及网络数字经济的挑战,显得苍白与无奈,致使一些学者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存在与否产生了怀疑。本文从精神权利的权能分析入手,认为作者精神权利具有双重性,从而建立了一个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理论,试图解决作者精神权利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疑难和困惑,并使其在这三方面达到了较好的统一和协调。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正>2006年5月26日,中国法学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活动。会议由党组书记刘飚同志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了研讨。中心组成员相互交流了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心得体会,明晰了开展此项教育活动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并就我会如何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了初步探讨。刘飏同志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