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期目次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冲突法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OECD有关立法文件的分析 ,指出 :在管辖权上 ,协议管辖和其他一些新的管辖权标准将得以确立 ,管辖权本位主义再度扩张。在连结点上 ,主观性连结点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其限制逐渐减少 ;连结点弹性化倾向将更加明显 ;传统属地性、属人性连结点将继续适用 ,但连结点的含义呈多样化趋势。在冲突规范方面 ,电子商务的冲突法
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之“公之于法”力图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文化探究。文章认为 ,“公之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本文在对“公”、“私”字源以及古人对它们的褒贬态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系统阐述了古代语境中“公之于法”这种法文化特质形成的理论和现实根源 ,着重剖析了“公之于法”在古代统治阶级的扭曲下被其“公”的形式所掩盖的“私之于法”的异化景像和内容。同时 ,通过与西方对应物的比较 ,论述了中
本文首先通过对标准化市场效应的分析 ,表明标准化同样也应当进行反垄断的法律分析 ,然后作者以美国为例 ,详细阐述了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制度。在此基础上 ,作者对美国制度中的不足进行了评判 ,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 ,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标准化反垄断的法律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配合这一战略决策的实现 ,本刊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清
作者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结合亲身审判实践 ,将中国司法解释分为法院规范解释和法官裁量解释两种 ,并指出法官裁量解释的重要作用和被忽视的理论原因。此外 ,还就司法解释对立法宗意的确认与深化作了全面论述 ,对中国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规定的法律属性是个看似简短实则极为复杂的问题。其简单之处在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部分起了统一的名称 ,但这样的立法作业并不能回避从规范性的角度看行政规定时常难以将其与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区别的困惑。本文通过对形式和实质判断标准以及这对标准依存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 ,指出形式判断标准无法准确定位在内外区别型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行政规定的性质 ,同时通过对行政规定所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 ,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 ;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 ,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物权是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 ,是物权被侵害后由物权受害人向物权侵害人要求恢复物权支配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的杠杆调整 ,实现物权受害人与物权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 ,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本文以中国现行《公司法》与美国 1 996年《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对照蓝本 ,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资本制度、治理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五个大的方面 ,就中美两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集中比较 ,其中可以看出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相同之处 ,更可以领略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差异所在。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本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内涵、结构形式及发展动态做了一般性理论阐释 ,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问题 ,即涵义歧解、类型混择、阶段错位、政企不分、监督权虚位及社会激励机制低效。作者建议 ,应在理论原则定位、实体法及程序法保障三个方面激活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求安”与“求利”的机制。
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其着重点不仅在于人民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之多寡 ,而且必须兼顾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在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上处于启蒙阶段 ,现有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与现实需要相脱节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考察和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及其原因 ,寻求切实可行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
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 ,以保持刑法的亲和力 ,并使之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 ,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不作为犯、违法论、故意、共犯、责任论等问题上都充分考虑了公众认同感问题。公众对刑法的认同包括对“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和“规范有效性”的认同两个方面。作者进一步指出 ,今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要更多地考虑公众认同 ,就必须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理论总体思路的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 ,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 ,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
本文阐述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意义 ,分析了强迫自证其罪的构成 ,提出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分为 :国家责任、实施者责任和取得证据的排除。文章分析了目前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困难 ,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作者认为 ,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能一步到位 ,而需要逐步实现 ,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集中审理原则是现代审判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我国立法尚未规定集中审理原则 ,为了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我国急需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应进一步建立法官、人民陪审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 ,实现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集中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