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03期目次
<正>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民调解居于重要地位,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数十年的历史表明,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其植根于广大群众之中,并且吸收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的有益经验,因而显示了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正在日益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战线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不仅受到国内人民的欢迎,而且被国际友人誉之为“东方经验”。为了充分研究人民调解制度,需要对调解的历史加以追溯和分析。本文考稽历史资料,在展示中国历史上诉讼外调解的基础上,就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和发展、形成过程作一初步探讨。一、中国历史上的诉讼外调解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民族之一。自从形成国家后就崇尚王道,以“礼乐刑政”作为王道的支柱:“礼节
<正> 改革劳动制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我国全局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对于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本世纪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奋斗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改革劳动制度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劳动制度上存在着“大锅饭”和“终身制”的弊端,劳动制度改革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
<正>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家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它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身份上和财产上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正> 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对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很感兴趣,他在访问北京市西长安街帘子胡同调解委员会时,听了一对反目夫妻经调解和好的事例后说:“世界上每个城市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只好到教堂去找上帝解决,而你们采取的是明智的、聪明的、实际的办法,你们调解这种纠纷,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服务”。当介绍到这个调解委员会1980年调解了七百二十件民间纠纷时,他说:“象这样的事情,即使有很多的法官,也不能象你
<正>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邓小平同志讲得十分明确:“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不必多讲。我只指出,有一点必须明确,政治体制改革是指改革领导体制,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那些阻碍我们经济体制改革、阻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不合理的领导体制,而不是改革我们的整个政治制度,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
<正> 在我国,解放前王世杰、钱端升写过一部《比较宪法》,从那以后,大陆上对比较宪法的认真研究可以说间断了四十年。建国之初,全面学习苏联法学,曾经简单地认为,宪法有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据说根据数学公式,非同名数不能析比,所以对比较宪法,一直持否定态度。按照当时苏联的办法,曾经把世界各国宪法分类进行讲授和研究,即资产阶级国家法、苏联国家法和人民民主国家法及中国国家法。把宪法称为国家法,也是照抄苏联的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民主形式也得到不断发展。但是,在人民调解这个领域中怎样加强法制建设,怎样厉行法制,至今仍然被许多人所忽视。有些同志,包括一些在各级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大清楚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是否需要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在这个领域要不要讲依法办事,要不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正>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了我国古代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创建起来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它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历史性的伟大转折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82年制定的我国宪法
<正> 自1954年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城乡迅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日益提高。1982年12月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把人民调解制度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已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发展成为我国所特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律界人士把人民调解制度称为“中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誉为“东方经验”。发扬光大
<正>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主义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服务于社会”的“东方经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它载入宪法第111条,这在世界宪法史上可谓创举。国内外重视人民调解,说明它的地位、作用重要,但并不等于人们对它都有了充分的认识,更不等于人们对人民调解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属性方面有所了解。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没有能真正落实到基层。甚至有的人民调解组织出现瘫痪或
<正>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就有主动排难解纷,息事宁人,促进和睦相处的调解习惯。这种习惯流传发展至今,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律相结合,在国际上创造了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目前,我国对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是什么,如何给它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尚未解决。明确人民调解的概念,客观正确地揭示它的内涵与外延,正是对人民调解开展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同时,解决这个问
<正> 一、创立人民调解学的必要性科学的建立,缘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一门科学的创立,首先是其客观对象自身运动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就我国现状而言,正是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学”之时,其理由有四: 1.巩固政权的需要。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及其有关制度,历史悠久,有其优良传统。解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开拓了新领域,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