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强化环境法规制具有必需性和迫切性。"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普遍存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客观情况,而我国海外投资实行长期开发新模式,出于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形象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发经济风险等目的,都亟待强化环境法规制。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接受东道国环境法的规制,同时自觉对接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当前我国涉外环境立法严重不足,对"走出去"的企业缺乏环境监管;司法机关受管辖权限制难以发挥职能作用;企业因守法意识淡漠而易引发诸多环境纠纷。我国应当坚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走出去"的企业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将司法机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建立健全国际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高效解决建设"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各类环境纠纷,依法保障建设"一带一路"目标的全面实现。
关键词(KeyWords): 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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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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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首次提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理念。原文指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国际[2017]58号),对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 (2)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 (3)本部分三个案例参见胡涛、赵颖臻、周李焕、Denise Leung:《对外投资中的环境与社会影响案例研究:国际经验与教训》,载世界资源研究所网站http://www.wri.org.cn/en/node/41263,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1日。
- (4)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 (5)根据“一带一路”走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以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作为支撑。
- (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展望6区域评估总结:GEO-6主要发现和政策信息》,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https://www.baidu.com/link?url=8d KfX 1WHRNMU0Mbk COyB r9YQX3LUxp A5IZJvjX HgP li&wd=&eqid=db6a209f0004fd4a0000000358ea167c,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0日。
- (7)参见韩秀丽:《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载《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5期。
- (8)参见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6)》,载商务部官网http://coi.mofcom.gov.cn/article/bt/br/201703/2017030254017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6日。
- (9)2011年,中国投资近70亿美元的密松水电站,就是在缅甸国内民族地方武装与政府军斗争、西方势力介入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被缅甸政府以存在流域生态破坏环境风险为由单方面宣布搁置,至今未能恢复启动。
- (10)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15日第1版。
- (11)前引(10),习近平文。
- (12)根据商务部对外合作司提供的信息,仅仅承包工程一项,2017年1-5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128份,新签合同额384.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完成营业额240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6%,同比增长6.7%。参见商务部:《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谈2017年1-5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g/201706/2017060259458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6日。
- (13)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强调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倡议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参见前引(10),习近平文。
- (14)这些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巴黎协定》等。
- (15)参见董亮、张海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全球及中国环境治理的影响》,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1期。
- (16)参见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实施机制探析》,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2期。
- (17)参见张若思:《世界贸易组织内的“环境”争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4期。
- (18)The Hague District Court,the Urgenda v.the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Judgement of 24-6-2015.The English translation is available at:http://uitspraken.rechtspraak.nl/inziendocument?id=ECLI:NL:RBDHA:2015:7196(last visited on Oct.7,2017).Jan Arno Hessbruegge,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Doctrines of Attribution and Due Diligence in International Law,36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 265,270(2004).
- (19)参见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 (20)传统国际法通常只约束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关系,换言之并不具有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但晚近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趋势表明,国际环境或人权条约中的规则可以推导出非国家行为者的义务。参见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第11条。
- (21)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文件编号:E/C.12/CHN/CO/2,归档日期:2014年6月13日。
- (22)班健:《国外投资谨防环境风险》,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11月15日第6版。
- (23)“截至2016年1月份,我国对外签订了19项已生效的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17项已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涉及到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波兰、蒙古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希腊、塞浦路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立陶宛、保加利亚、泰国、匈牙利、新加坡、阿联酋、科威特、波黑等。”陈剑玲:《为“一带一路”建设良好法律环境》,载《国际商报》2016年7月25日第A07版。
- (24)参见于亮:《中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义务---兼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最新实践》,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 (25)2013年3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提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参见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载《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1版。
- (26)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6页。
- (27)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印度》,第29段,文件编号:E/C.12/IND/CO/5。载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08/436/07/PDF/G0843607.pdf?Open El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1日。
- (28)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一带一路”重点区域环境评估与风险防范研究报告》(2016年12月),第317页。
- (29)参见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曾华群:《论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演进与中国的对策》,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4期。
- (30)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文本可在商务部条法司网站获取,载商务部官网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0日。
- (3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6条。
- (32)参见刘恩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载《理论与现代化》2015年第6期。
- (33)参见何志鹏、孙璐:《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 (34)参见[澳]C·M·钦金:《软法对国际法的挑战---国际法的发展与变革》,仁堪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3期。
- (35)我国学者韩秀丽在2010年曾提及这一问题,但我国域外环保措施的立法位阶低的问题并未得到改善。参见韩秀丽:《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 (36)中俄两国饮用水水质检测指标中共有48项相同指标,其中9项指标限值相同,39项指标限值不同。其中24项指标中国较俄罗斯严,15项指标较松。
- (37)参见查道炯、龚婷:《“一带一路”案例实践与风险防范---经济与社会篇》,海洋出版社2017年版,第76页。
- (38)[加]让-路易·鲁瓦:《全球文化大变局》,袁粮钢译,海天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 (39)前引(38),[加]让-路易·鲁瓦书,第3页。
- (40)所谓平行诉讼,亦称“重复诉讼”或诉讼竞合,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参见杜涛:《欧盟跨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载《德国研究》2014年第1期。
- (41)《南宁声明》指出:“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参见阚枫:《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6-08/82458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6日。
- (42)参见杜涛:《推定互惠关系促进“一带一路”诉讼纠纷解决》,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5日第2版。
- (43)罗马尼亚1972年《国际私法》第6条明确采用了推定互惠关系:“如果要求存在互惠,应推定其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明。证明由司法部和外交部经过协商查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4款虽然也规定了互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采取推定互惠,即只要外国并无不承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先例,台湾地区法院就可以先予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 (44)参见唐卫华:《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中的扩张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
- (45)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载经济参考网http://jjckb.xinhuanet.com/2017-07/14/c_13644375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