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关键词(KeyWords): 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反收购条款;章程自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傅穹;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 (2)[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罗培新、张建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页。
- (3)[美]路易斯·罗思、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页。
- (4)参见马克:《专访高西庆:万科事件意义何在?》,载《财经》2016年7月6日封面文章。
- (5)参见[英]约翰·阿莫、杰克·雅各布、柯提斯·米尔霍:《敌意收购机制在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市场中的演进》,戴夏乐译,载《金融法苑》2015年第1期。
- (6)参见[美]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
- (7)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 (8)参见前引(2),[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书,第171页。
- (9)参见[美]罗伯特·罗曼塔编著:《公司法基础》,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4页。
- (10)崔之元:《美国二十九州公司法变革的启示》,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 (11)参见胡鸿高、赵丽梅:《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 (12)See Ramseyer,Takeovers in Japan:Opportunism,Ideology and Corporate Control,35 UCLA law Rev.1,38-39(1987).
- (13)王文宇:《非合意并购的政策与法制--以強制收购与防御措施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总第125期(2005年10月)。
- (14)参见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 (15)参见沈艺峰:《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现代演变:美国35个州反收购立法的理论意义》(下),载《中国经济问题》2000年第3期。
- (16)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2页。
- (17)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80-281页。
- (18)参见罗培新:《公司治理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与社会含义--以日本活力门收购事件为视角》,载张育军主编:《证券法苑》(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0页。
- (19)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2015年01月20日)。
- (20)参见前引(5),[英]约翰·阿莫、杰克·雅各布、柯提斯·米尔霍文。
- (21)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0页。
- (22)关于保险资金入市的合规性问题,已经引起保监会的充分关注,并对保险资金短期频繁大量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现象,以及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计划不明确与资金运作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实质性查处。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暂停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237号)。
- (2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 (24)吴志攀:《金融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
- (2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3834号民事判决书。
- (26)参见陈洁:《对违规增持减持股票行为定性及惩处的再思考--以违反〈证券法〉第86条权益披露及慢走规则为视角》,载《法学》2016年第9期。
- (27)参见郑彧:《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历史、现状、问题与变革》,载《证券法苑》2013年第2期。
- (28)梁上上:《论股东的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 (29)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02页。
- (30)参见[美]小约翰·科菲:《美欧公司丑闻差异的股权解释》,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1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 (31)参见[德]克劳斯·霍普特:《恶意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义务--德国与欧洲的视角》,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3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298页。
- (32)参见汤欣、朱芸阳:《欧盟新公司法指令规范下的反收购措施--以“建立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为中心》,载《清华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 (33)See Klaus J.Hopt,Takeover Defenses in Europe:A Comparative,Theoretical and Policy Analysis,20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249,278(2014).
- (34)参见前引(5),[英]约翰·阿莫、杰克·雅各布、柯提斯·米尔霍文。
- (35)参见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页。
- (36)See Robert Daines&Michael Klausner,Do IPO Charters Maximize From Value?Antitakeover Protection in IPOs,17 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 83,85(2001).
- (37)参见前引(9),[美]罗伯特·罗曼塔书,第607-608页。
- (38)See Yair Listokin,What Do Corporate Default Rules and Memos Do?An Empirical Examination,6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79,296-298(2009).
- (39)参见范健、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302页。
- (40)See Luca Enriques,Ronald J.Gilson&Alessio M.Pacces,The Case for an Unbiased Takeover Law(with an Application to the European Union),4 Harvard Business Law Rev.85,105(2014).
- (41)参见李天真:《证监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权利》,载《中国证券报》2016年8月27日。
- (42)参见徐洪涛:《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6年3月29日(深证综研字第0132号)。
- (43)参见方嘉麟、朱德芳:《公司章程自治之界限--以章程植入反并购条款之可行性为核心》,载《政大法律评论》总第143期(2015年12月)。
- (44)参见林国彬:《敌意收购防御措施之研究--财富性防御措施中之毒药丸为主要范围》,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总第71期(2009年9月)。
- (45)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
- (46)李建伟:《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页。
- (47)参见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2页。
- (48)参见朱慈蕴、沈朝辉:《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 (49)参见《伊利股份章程》第53条要求“持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者,方可提议更换或者提名董事。此条规定最有可能给股东更换董事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第77条规定,“将修改章程以及选举更换董监事议案的通过标准,提高到出席股东大会者所持表决权的3/4”。第96条既规定了分层董事会,又限定了符合以上董事提名要求的股东提名新董事的人数比例以及时间间隔。
- (50)参见张舫:《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董事选任条款的有效性分析》,载《法学》2009年第1期;王建文:《我国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制度空间与适用方法》,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 (51)参见前引(3),[美]路易斯·罗思、乔尔·赛里格曼书,第411页。
- (52)参见前引(15),沈艺峰文。
- (53)参见[美]劳伦斯·弗里德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周大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9页。
- (54)参见彭冰:《敌意收购引发的立法思辨》,载《财经》2016年第1期。
- (55)祁斌:《资本市场与大国崛起》,载《证券市场周刊》2007年第31期。
- (56)《险资可做举牌者,但不可做搅局者》,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2日第18版。
- (57)前引(15),沈艺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