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从民事诉讼法诞生之际就对突袭性裁判防止作出了规定,并在近一百多年来不断的强化。即便如此,突袭性裁判在德国仍被认为是司法之癌,可见其防范的难度和危害的严重性。对我国突袭性裁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远超德日等国家。我国突袭性裁判的产生除与国外有大致相同的原因外,还有许多自己的特点,其中落后的庭审方式与不合理的考评制度是我国产生突袭性裁判的两大主因。争点不明的法庭调查使突袭性裁判大幅上升,不合理的案件评价制度又使许多错案难以得到纠正。突袭性裁判防止的路径,一是引入现代庭审理论,二是强化正当程序,使裁判产生正当化的效果。
关键词(KeyWords): 突袭性裁判 现代庭审理论 释明权 心证公开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杨严炎
Email:
上一篇: 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
下一篇: 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执法边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