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些规定准确、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活动的实际。正确理解和实施此规定,对理顺民事关系和促进、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认定、处理的意义和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静堂;
Email:
上一篇: 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
下一篇: 版权首先是作者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