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实证考察表明,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已不敷实践需要。解决"送达难"问题,既需要有基于送达基本属性和功能的理想超越,也需要有源于当前司法环境的现实考量。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重新审视送达的性质和功能,在制度设计上既需要协调好与周边制度如起诉制度的关系,也需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科学界定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合理规制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完善送达方式。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保障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08CFX043);;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NCET-06-07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廖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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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相关主要文献可参见: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1期。
- [10]该意见第12条规定:“……当庭裁判的内容应详细记入庭审笔录。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即为送达。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庭上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情况,视为送达。当庭裁判的案件,应当庭告知当事人在5日内按指定时间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告知内容记入庭审笔录。法院发送裁判文书应使用《裁判文书签收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的,法院不再主动发送裁判文书,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 [12]参见前引[1],王福华文。
- [13]参见赵泽君:《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制度之建构》,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邓辉辉、潘宇:《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改革新探》,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 [14]参见李雪莲:《“送达难”的现状剖析与对策研究》,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6期。
- [16]徐瑞柏、汤树华、蒋志培编著:《民事案件司法程序实务》,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
-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2页。
- [18]前引[13],赵泽君文。
- [19]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 [20]对此我们及有关学者已进行过论证,此处不再赘述。相关论证参见廖永安、邓和军:《〈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廖永安、魏小凡:《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廖中洪:《人权保障与我国民诉法的修改》,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