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关键词(KeyWords): 停止形态;停顿;高位犯罪;低位犯罪;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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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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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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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前引[2],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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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前引[5]。
- [7]前引[2],第285页。
- [8]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类似观点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此观点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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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参见徐光华:《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
- 11刘志伟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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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韩忠义:《危险犯的既遂阶段仍可成立犯罪中止》,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16日。
- 14前引[3],第289、518页。
- 15陈勇:《关于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
- 16范德繁:《转化犯的新视野——事实转化的展开》,载《法制与社会》2003年第1期。
- 17前引16。
- 18由于时下报刊杂志上还很少有专门对此问题开展讨论的文章,因此笔者无法对某些观点进行引注。
- 19前引16。
- 20郑健才:《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版,第93页。
- 21前引[3],第365页。
- 22前引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