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优势。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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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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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平野龙一等的观点,转引自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 [2]参见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 [3]参见张明楷:《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153页。
- [4]参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173页。
- [5]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 [6]参见张杰:《刑事归责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五、六章。
- [7]参见侯国云:《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八大矛盾》,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