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的宽缓处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司法资源、考评机制以及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对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在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建立与我国时代背景和法律文化相契合的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填补立法上的缺失,明确其适用程序,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等。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和解;案件类型;适用条件;配套机制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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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和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07BFX06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宋英辉;郭云忠;李哲;罗海敏;何挺;冯诏锋;王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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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6]Z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4年5月24日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J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4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为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定了统一的规范。
- [8]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公布了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 24《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7.1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a)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b)只有在经过审慎考虑之后才可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刑事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d)在考虑少年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参见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 28例如,J省《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10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进行调解:(一)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四)其他不宜调解的。
- 32参见[南非]图图:《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江红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
- 33参见贺来:《宽容意识》,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 34参见前引32,图图书,中文版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