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物权法》实施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内,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建立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制度。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集体村庄已经完全城市化以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应当由国家所有。
关键词(KeyWords):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流转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重点课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管理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2004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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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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